6.2.2應急隊伍保障
(1)礦山企業數量多、災害嚴重、事故多發的鄉鎮政府應建立礦山救護隊,或者依托現有礦山企業共建救援隊伍。
(2)礦山企業應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礦山救援組織。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護隊的小型礦山企業,應與就近的專業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或與就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援組織。
(3)各礦山救護隊根據所服務礦區及礦山的特點,制定預案和訓練計劃,做好預防性檢查和救護演習。
(4)各礦山救護隊實行分級管理,搶救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時,必須聽從縣礦山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和指揮。
6.2.3交通運輸保障
(1)市礦山應急指揮部協調有關交通管理部門,保證應急救援隊伍、救援物資及應急救援專家能夠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救援。需要實行交通管制的,由縣公安、交通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2)礦山救援和醫療救護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發生礦山事故后,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或者由公安部門實施道路交通管制。
6.2.4礦山救援醫療保障
(1)120急救中心為礦山事故醫療救護基地,根據礦山救援工作需要,參與礦山事故中危重傷員的救治工作。
(2)礦山企業與所在地醫院簽訂醫療救護協議,負責礦山事故傷員的醫療急救和礦山救援隊伍醫療救護知識的專項培訓。
6.2.5治安保障
礦山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縣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公安部門維護社會秩序和事故現場的治安保衛。
6.2.6經費保障
縣政府應保障礦山事故所需應急救援經費。事故礦山企業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2.7社會動員保障
(1)要動員鄉鎮、村委會等參加遇難者的家屬安撫工作,穩妥、盡快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2)露天開采的非煤礦山事故,可動員當地村民參加搶救。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依托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事故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理,開展礦山救援技術設備的研究和開發。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宣傳
(1)縣礦山應急指揮部公布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信息,宣傳應急法律、法規。
(2)礦山企業組織員工學習有關避災、自救和互救常識。
7.2培訓
(1)縣安全監管局負責組織礦山救護隊指戰員的定期強制培訓;負責組織礦山企業負責人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
(2)礦山企業負責組織本企業職工救援與自救知識的培訓。
7.3演習
縣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每年會同縣有關部門組織一次礦山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啟動模擬演習。
縣礦山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每年組織一次本轄區內救災指揮系統啟動模擬演習。
礦山企業每年組織全體職工進行一次以上救災演習。
8監督檢查與獎懲
8.1監督檢查
縣礦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8.2獎勵與懲處
(1)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2)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應追認為烈士。
(3)對不服從市礦山應急指揮部應急命令、調遣,臨陣脫逃、謊報情況;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不履行應急救援準備義務;不按照規定報告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物資或資金;阻礙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9附則
9.1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安監局根據情況變化對本預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和更新。
9.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縣安監局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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