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基礎數據庫建設缺乏具體規定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政協副主席陳杰說,環評法總則第六條規定: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等。
“但環評法后列條文中卻沒有明確、具體的相關規定和描述,這樣的法規是不合理的,我們對現實案例的研究也印證了這一點。”陳杰說。
成都觀鳥會會長沈尤說,環評法在生態方面只有一個“總則”,缺乏具體的規定,造成這樣情況的一個原因是基礎數據的匱乏,“我們在做濕地調查,請地方把該地的生態本底報出來,結果發現,這些數據根本就沒有。”
“還有一個原因是生態方面的不確定因素多,去年遼寧在斑海豹棲息地上修建濱海公路,環評單位完全沒有考慮到斑海豹的問題。我還專門搜索一下該環評文件,發現渤海灣幾個工段的環評報告的同一個部分的文字高度一致,顯然沒有自己做調查。可以想象,我們的環評報告是怎么做出來的?”沈尤說。
專家建議
修改環評法細化生態評估
楊興平、陳杰均表示,我國亟待對環評法進行必要的修改,使其更明晰、精確,使環評工作更科學,更具強制性和操作性,也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提供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他們建議,基于環評法現有條款,建議結合規劃與建設項目所涉及的區域環境、社會特性等進行明確的學科界定。
如在“總則”中增加“對于國家重要的生態功能區、敏感區及國家重點保護的生態區域規劃及建設項目除遵照環評的基本規定外,還必須對其生態功能、生態敏感及生態保護進行針對性的基礎數據準備、評價方法研究及指標體系的完善”;“凡規劃區域涉及有列入國際、國家重點保護名錄的動植物及其棲息、留存地的,除遵照環評的基本規定外,還必須基于學科基礎對其進行針對性的基礎數據準備、評價方法研究及指標體系的建立”。
此外,在環評法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中也要相應強化針對性的環境和生態學基礎數據、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等內容。
嚴格追究環評不執行單位的法律責任
李波說,除了上述方面,環評法中還有很多地方值得改善,尤其是執行層面的問題也非常多,值得重視。
李波說,如小南海電站由于“三通一平”的公示再次進入了觀眾的視野,但在很多水電站的建設中,即使投資上億元修建導流洞,都不算是正式開工建設;攔水的大壩都要最后合攏了,才算開工建設……導致環評就是一個“走形式”,造成既定事實來“倒逼”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
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付明德說,有些單位是為了獲得項目審批才去環評,實際建設中并不執行環評文件,把它束之高閣,誰去追究這些單位的法律責任?環評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執行也不得力。
付明德說,還應有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一個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發生變化后,就應重新環評,造成渤海溢油污染的康菲公司就是這樣,它變更了生產方案。因此,環評法應修改和細化的地方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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