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5.增減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6.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燃氣具(包括直排式熱水器)、連接管等應通知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更換;同時,安裝用氣設備應嚴格依據使用說明和用氣規范,符合安全標準。
(六)為了人身和財產安全,用氣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用戶不得擅自改變燃氣用途;
2.不得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不得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4.不得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5.不得將裝有燃氣表、燃氣管道的房間作為臥室、衛生間等,或臨時搭鋪睡人;
6.房屋施工、室內裝飾裝修前必須通知供氣方,不得擅自處理燃氣管道、燃氣設施;完畢后須經供氣方驗收;
7.不得在燃氣管道上綁、掛物品;
8.不得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氣設施統一標志;
9.其它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10.假如發現燃氣管道或設施有泄漏現象必須按照相關操作規程進行處理并及時通知供氣方進行維修。
(七)用氣方必須配合供氣方進行安全檢查。
(八)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供氣方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如用氣方及親屬未經許可,私自開啟或關閉閥門,發生事故的,由用氣方承擔責任。
(九)用氣方房屋出售、變更產權所有者時、應及時到供氣方營業廳辦理過戶或注銷手續,用氣方房屋出租轉借他人居住時,有義務告知租房單位或個人《天然氣供用氣安全協議(居民用戶)》及使用證上已經注明的相關注意事項,并及時到用氣方備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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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安全責任的劃分
(一)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1.供氣方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方,致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的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方受到損失的,供氣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氣方違約責任
1. 用氣方不按照協議及附件規定用氣,給供氣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向供氣方賠償;
2.對于用氣方違反協議及附件規定的,供氣方有權加以制止,要求用氣方無條件整改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于不聽勸阻或者危及天然氣使用安全的,供氣方有權采取中斷供氣措施,并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協議的變更
供用氣雙方如需要修改本協議條款,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其他約定
1.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壹執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為(?????????? 天然氣供用氣協議)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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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氣方(蓋章):????????? ??????????????????用氣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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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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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