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工傷賠償必須符合法定的傷害原因。工傷賠償不等同于工傷保險,請求工傷賠償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亦不同。所以,工傷賠償必須符合受傷害的法定原因。根據《試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主要包括:
(1)職工因履行職責使人身遭受第三人(自然人)不法侵害的。
(2)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
(3)職工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須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4)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觸電、樹倒、房塌等意外事故傷害的。
(5)職工因公出國、出境,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
第三,工傷賠償具有民事賠償性。由工傷賠償事故引發的工傷賠償關系,不是工傷保險關系,而是一種民事賠償關系,因此,工傷賠償具有民事賠償性。
二、工傷賠償的責任主體
出現了工傷賠償的法定原因,受傷害職工及其親屬應當向誰請求傷害賠償,即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
根據《試行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肇事者”,而不是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若不低于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傷殘補助金,企業或者工傷保險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第三十條規定:“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另外,有的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企業單位已經向人壽保險公司為職工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若職工發生了人身意外傷害事故且屬于工傷的,則工傷賠償責任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由人壽保險公司承擔(參見1997年6月24日河南省勞動廳豫勞險便[97]2號復函)。
由此可見,按照現行的有關法律和政策之規定,發生了工傷賠償事故,受害的職工及其親屬只能請求有關的“肇事者”(或合同的當事人)給付賠償,而不能請求職工所在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給付賠償;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肇事者”(或合同當事人)。
三、工傷賠償與工傷保險的區別
工傷賠償與工傷保險雖然都是以職工存在工傷為前提,都是為了從經濟上補償受傷害的職工及其親屬。
什么是補充工傷保險?
十級工傷可享哪些待遇?
職工能自愿棄繳社保嗎?
職工發生工傷后該如何辦理工傷手續?
關于工傷的20個問答
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認定為…
男子猝死在工作倉庫附近,釘釘沒打卡…
上下班路上發生車禍算工傷嗎?發生交…
傷亡事故的分類
事故類別劃分
什么是工傷和工傷事故分類?
工傷認定申請時間是多少?
工傷處理協議書
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的作用與意義
2010年工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