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運行維護監理及相關信息技術服務的監理要求、監理內容和監理要點。并按照基礎設施、軟件、數據和信息安全四類運行維護服務給出了具體的監理要點。本標準適用于: --計劃提供運行維護監理服務的組織建立監理服務能力體系; --運行維護監理服務組織評估自身條件和能力;--為需方、供方和監理服務組織在運行維護服務招標、實施及評估階段提供服務依據,并規范其服務行為;--運行維護服務需方評價和選擇運行維護監理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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