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評價振動對建筑物影響所需進行的測量和數據處理的基本原則。這里關心的除振源的動態范圍、頻率或其他參數以外,并不關心振源本身。結構振動的影響的評價主要是針對結構的響應,并且包括適當的分析方法,用以確定頻率、持續時間和幅值。本標準只適用于結構振動的測量,不考慮聲壓及其他形式的壓力波,但是需要考慮這些激勵的響應。這里定義的建筑物是地面上的且有人居住的,某些特定的廠房像柱、煙囪、井架、構筑物等不在考慮的范圍內,雖然他們經常有工作人員進出。建筑物的結構響應與激勵源有關,制定本標準的最終目的是檢驗建筑物受振源(即激勵的頻率、持續時間、幅值等)作用下的測量方法。我們關注的激勵源主要有地震、爆炸、風壓、聲震、內部機器、交通、建筑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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