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的來說,我國職業健康安全法對于各相關方權利義務的規定較為具體、細致,所涉及到的責任人員十分廣泛。但實際上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種類繁多,過于細致的規定反而容易“掛一漏萬”,適用性不強,也限制了企業積極主動性的發揮。而加拿大在這方面的規定則較為原則、宏觀,具體的保障職業健康與安全的實施方案交由內部責任體系下的各相關方自行決定,有助于企業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合適的方案。此外,我國職業健康與安全法對于各項雇員權利的規定執行力較差,司法實踐中真正貫徹實施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加拿大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只規定了三項雇員權利,但其執行力較強。例如,對于其中對雇員利害關系最大的“拒絕工作權”規定了一整套詳細的運行機制,法律規定如果雇員認為工作環境對他/她自身或者對其同事不安全,可以拒絕工作。如果雇員覺得需要拒絕工作,那么雇員必須要向主管人員報告他/她拒絕工作,,并說明為什么他/她認為工作環境是不安全的。隨后,雇員、主管人員和一名職業健康與安全委員成員或者雇員代表要進行調查,如果各方一致同意問題已經得到解決,雇員應返回工作崗位;如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應該通知政府健康與安全督察員,由督察員進行調查并做出書面決定。
??????? (三)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不同
??????? 加拿大職業健康與安全法的基本立法理念為內部責任體系,強調“內部責任”,因而其責任主體就不包括處于工作場所之外的“政府”,因而不存在政府責任,即政府監管不當并因此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雇主有責任保護雇員的健康與安全。一般來說,法律的貫徹執行由各轄區的政府健康與安全主管部門的督察員負責。具體處罰方式包括警告、訓誡、罰款、監禁等。在某些嚴重的案例中,根據《加拿大刑法》第217.1節,警方或者公訴人也可以提出控告。雇主和那些直接負責采取合理措施保護雇員和公眾安全的人員負有保障職業健康與安全的法律責任,如果該責任被“肆意地”或者輕率魯莽地忽視,并造成人員傷害或死亡的,那么該組織或者個人有可能被控過失犯罪。
??????? 對于被指控違反職業健康與安全法規的人,加拿大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規定了“盡職盡責(Due Diligence)”原則作為其法律辯護理由之一。所謂“盡職盡責”,是指在特定情況之下一個正常人應該進行的合理的判斷、關注、審慎、決定和活動。在職業健康與安全領域,“盡職盡責”意指在特定情況下,雇主要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從而預防工作場所的傷亡事故。為做到盡職盡責,雇主必須制定計劃,識別可能的工作場所危害,并采取恰當的改正措施,來防止由于這些危害而產生的事故或者傷害。在受到控告的情況下,被告,也就是雇主,如果能證明他采取了盡職盡責的行為,就可能證明他無罪。換句話說,被告必須要能夠證明在特定情況之下,已經采取了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來保護雇員的健康與安全。
??????? 此外,加拿大實行強制工傷保險制度,雇主根據其工傷記錄向工人賠償委員會(workers’compensation boards ,簡稱WCBs)為工人繳納保險。此種保險為無過失保險,無論雇主有無過失,工人都可以得到保險賠付,而作為交換,工人不能起訴雇主,因此在加拿大,雇主在職業健康與安全領域不會涉及到民事責任的承擔。
??????? 我國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在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中,涉及到的責任主體十分全面,具體來說包括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政府公務員,生產經營單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勞動者,中介機構,可以說,所有的相關方在我國都是責任承擔主體,都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我國職業健康與安全法規定的具體的法律責任形式,包括三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這種形式,體現在《安全生產法》第50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59條之中,這兩條法律明確規定“從業人員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以外,若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 現行職業健康與安全法的法律責任的追究以行政責任為主,其中又以行政處罰中的罰款占據絕大多數。《安全生產法》針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共有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使用、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關閉、行政拘留等十幾種。總的來看,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政責任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人行政責任。其中行政主體的行政責任,主要指的是作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不履行職務時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主要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地方政府的政府責任。這一部分責任,在加拿大是完全沒有規定的,政府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責任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主要體現為中介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同時也包括少量的從業人員的準行政責任。
??????? 應承擔刑事責任的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具體行為主要體現在《安全生產法》第85、87-89、91、92、93、94、97、100、101、102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79條和81條,由于刑事責任的最終確定及追究必須依照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進行,因而這些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刑法關于犯罪構成的規定,目前我國現行刑法中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犯罪行為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九個: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與加拿大相比,我國職業健康與安全法中的刑事責任較重,適用范圍更廣,而加拿大職業健康與安全法刑事責任的追究只適用于極其嚴重的情況,司法實踐中并不多見。
??????? 三、加拿大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律制度對中國的啟示
??????? 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一直很嚴峻,十幾年來,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不能說完全沒有好轉,應該說是取得了重大的進步,但大型安全事故的發生仍然不鮮見。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對安全事故的預防與對事故責任人的懲治不可謂不強,往往一個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被追究責任的人員上至政府高官、下至普通一線操作工,人數重大,責任形式多樣,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到刑事責任可謂無所不包,不能說力度不大,不能說政府沒有下決心治理,例如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公寓大樓“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對54名事故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其中26名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8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包括企業人員7名,國家工作人員21名,其中省(部)級干部1人,廳(局)級干部6人,縣(處)級干部6人,處以下干部8人。在這樣的下大力氣治理之下,中國的安全生產形勢仍然不能說是讓人滿意的,更不要說相比職業安全來講,形勢更為嚴峻的還未引起人們足夠重視的職業健康問題。職業安全問題由于其涉及安全生產,往往表現為突發性的安全生產事故,損失大,容易引起人們的相當關注,而對于職業健康問題,由于其涉及個別人,其損害后果又是漸進式的、累積式的體現,往往不引人關注,只有個別的嚴重個案才進入人們的視野,比如“開胸驗肺”事件。所以中國整體的職業健康與安全形勢不可謂不嚴峻,需要走的路仍然很長。那我們不得不思考,為什么我們這么重視安全生產,為什么形勢依然嚴峻,依然不能讓我們滿意呢?考察加拿大的相關做法,反思我國的法律實踐,筆者以為加拿大的以下幾方面做法對我國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律實踐有很大的啟示。
??????? (一) 建立內部責任體系
??????? 加拿大的內部責任體系強調工作場所的每一個人都要為自身的健康與安全負責任,認為解決職業健康與安全問題的關鍵在于每個利益相關人。反思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我們可以看出我們也強調工作場所的人--企業和勞動者的責任,但同時我們規定了很多詳細的、豐富的外部監管責任,主要是政府責任,督促其整改,強調對企業行為的監督檢查。一旦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我們一定會怪到政府的監管不利上。表明上看起來,我國這樣的做法應該是更先進的,更有助于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但實際上并不是這樣。責任和權利是相對的,我們規定了很多政府責任,從另一方面來看,相應的,政府也有廣泛的權利(權力)去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而這些在加拿大是不被強調的。由于企業和企業之間是千差萬別的,具體需要采用什么樣的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也是不能一概而論的,由政府這樣一個外部的管理者按照預先設定的標準去檢查、管理眾多企業,往往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反而壓抑了企業的主觀能動性。如果能夠最大程度的激發責任主體內在的主觀能動性,由其能動的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恰當的措施來保障安全生產,相信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這就要強化企業在職業健康與安全領域的完全責任,建立起內部責任體系。
??????? (二) 確立企業的主體地位,弱化政府責任
??????? 與建立內部責任體系相適應,在職業健康與安全領域,就應該確立企業,即生產單位的主體地位,弱化政府在該領域的權利與義務。這是因為,首先,企業對于確保本企業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的具體措施及所應當采取的措施是最有發言權的。一個企業就是相關生產領域的專家,企業是真正的生產者,是確保職業健康與安全的主體。馬克思主義哲學告訴我們“內因是主要原因,外因是次要原因,外因要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企業在具體領域具體行業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措施來保障職業健康與安全方面,知識最豐富。政府由于其角色定位所決定,它必然考慮問題是從全局出發的,不可能關注到所有的企業類型、企業實體,因此它所提出的措施只能是涉及到普遍問題、一般問題,不可能包羅萬象。而且采用列舉法規定企業應當做的事,只會“掛一漏萬”,永遠都有沒規定到的措施,因為現實生活是不斷發展的。其次,確立企業的主體地位,能保障措施的執行力。一旦措施是由企業自己制定的,企業將來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因此它便會積極主動的執行相關措施,不再是被動的依靠政府的監督管理。因此,企業比政府更適合來保障職業健康與安全。
??????? (三)改變責任承擔形式
??????? 我國現行職業健康與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有三種責任形式: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在加拿大,無行政責任,取消民事責任,強化工傷保險,刑事責任的追究極少,僅以特例的形式存在。在我國,政府的行政責任承擔很多,這種做法筆者認為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從合理性上來說,政府及其領導人、正值負責人等這些行政干部往往不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在如何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上有賴于生產經營單位的配合。對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相關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從業人員,尤其是生產經營單位才是最主要的責任主體,對其課以法律責任才是合理的,才會收到良好的預防效果。其次,從公正性上來說,讓政府官員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對其降級、撤職等做法,有類似政治運動之嫌,做做表面文章,只為堵住悠悠眾民之口,消弭民怨,這對政府的公務員來說是不公正的。?????????? 因而,與弱化政府責任相適應,就應該取消職業健康與安全法律制度中政府行政責任這一部分。刑事責任部分則應嚴格按照刑法典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要在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中任意規定刑事責任。我國仍存在民事責任,其本意是作為工傷保險制度的補充而存在,以更好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但實際上,民事責任的追究往往費時費力,勞動者很少有時間、金錢與精力去追究雇主的相應責任。筆者認為,在這一點上,如果能更加全面的推行強制工傷保險制度,提高該制度的運行效率,切實方便勞動者獲得賠償,那這種作為補充的民事責任的追究也就意義不大。為了增加企業的積極性,我們也可以考慮設立在加拿大通行的工傷保險獎勵制度,從而更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權利。
??????? (四)加強中介組織的作用
??????? 加拿大職業健康與安全領域的中介組織是很多很專業的,我國的好多政府職能在加拿大都是由中介組織承擔的。由于加拿大實行內部責任體系,企業負責對員工的培訓。企業往往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取不同的中介組織來幫助自己實現工作場所的健康與安全。中介組織相較于政府,更加中立與專業,企業也可以有更多的選擇權。若是弱化了相應的政府職能,原本由政府承擔的這部分職能就應交由中介組織,因此大力發展中介組織應該說是我國職業健康與安全領域的發展方向之一。
??????? 總之,中加兩國在職業健康與安全領域由于根本理念的巨大差異,導致具體的法律執行制度、責任制度都存在明顯的不同。深入的研究加拿大在職業健康與安全領域的具體做法,對于完善我國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的法律制度,切實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開創安全生產的新局面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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