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安全生產法》修改決定。當天,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十三號主席令,正式公布修改決定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至此,《安全生產法》修改工作經過四年的不斷努力,終于開始履行它新的歷史使命。我作為安全生產監管戰線上的一位老戰士,在這里和大家一起分享個人學習新《安全生產法》的幾點體會。
一、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新安法)是黨中央、國務院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和以人為本、生命至上根本理念的具體體現。
新安法第一條確定的立法宗旨講“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這里增加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其基本目的是把安全生產工作從過去單一經濟領域擴大到政府社會管理領域,也就是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結果直接體現政府對社會的管理能力。結合習總書記提出的安全生產監管實行黨政同責,那么這里也直接體現著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能力。
《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頒布,同年11月1日施行。十多年來,我們一直以該法為依據大力實施依法治安,安全生產取得了較大成果,全國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實現了生產事故的大幅下降,據統計,全國2005年事故死亡人數為12.7萬人,2013年降至7萬人以下,我市2004年事故死亡人數為230人,下降至目前的60人以下。這些數據變化充分體現著依法治安的艱難過程,安全生產執法十余年,基本實現了形勢總體好轉的目標。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原有安全生產法本身的許多缺陷,例如執法主體單一,企業主體缺乏,違法成本過低等一系列不足,在大量中小企業,一些重點領域和行業事故仍然多,而且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僅2013年5月至今年8月,全國發生特別重大事故5起,死亡300多人,而且這些事故主要發生在過去我們認為不易發生事故的一般企業。
一次次血淋淋的事故,引起我們的反思。在新安法中多條規定都體現出習總書記的執政理念。例如習總書記講“人命關于,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新安法中明確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習總書記講“落實行業管理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堅持監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新安法在法定體制和執法主體確定中均充分予以體現。
二、新安法修改和增加的內容是十多年安全生產監管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提升
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和增加條款都有重大變化,首先是內容增加較多,原舊安法為97條,新安法為114條,增加了17條,主要集中在行業自律、企業主體責任、隱患排查治理、行政強制、應急救援體建設,加大行政處罰等6個方面,其中重點是突出企業主體責任的法律強制。其次是修改內容較多,在原97條中修改了59條,在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安全生產執法主體等重大事項方面都作出了重大調整。在安全生產方針上增加了“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綜合治理”。新方針突出以人為本理念,明確發展中首先是安全。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上新安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法律把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放在首位,而且用了36個條款專門規定其主體責任內容,這一方面比原安法更加全面,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和操作性。從新安法修改和增加的內容看,多數在過去全國性和地方性行政規章和行業規范中都有明確規定,此次修改將這些規章和規范上升到法律的地位,進一步強化了強制約束作用。
三、新安法修改新增主要內容的重要作用
第一,執法主體由單一修改調整為雙重,新安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上述法定一是監管上實行一崗雙責,執行綜合監管和專項監管相結合制度。二是按照責權對等原則,也分為綜合執法和專項執法主體,在保留安監部門執法主體的同時,賦予了其它負有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權;三是在雙重執法主體之間如何確定各自的執法范圍,法定明確“按照職責分工決定”。這個職責分工省政府在2011年4月就印發了《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的通知》,該規定對省級34個部門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管的職責,按此規定這些部門對責任內的企業都具有安全生產法執法權。其主要作用首先是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執法,這是從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所處的特殊時期決定的。當前我國經濟仍處于高速發展時期,經濟結構復雜,企業類型眾多,點多面廣,中小企業所占比重很大,各種事故仍然多發。不少中小企業業主和相當多的員工安全意識欠缺,靠過去的單一執法無法滿足需要。另一方面按照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實現權、責對等原則,既然賦予了各部門監管的責任,就必然相應賦予其執法的權力。實踐證明,只有依法治安,安全生產才有確切保障。
第二,全面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企業投資人、主要負責人不僅要享受經濟發展成果權利,同時要承擔履行社會發展的責任。這與投資人的意愿往往是相反的,投資人都希望用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利益,而安全生產的保障是要靠投入來實現的,因此光靠其投資人自覺履行很難,必須依法強制實行。新安法從企業、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等幾方面全面細化了法定權力和義務,上述行為人凡不依法履行的都是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立法的作用是促使企業誠信守法、安全經營,依法自我約束。
第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作為法定強制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包括制度建立和制度執法兩個方面八個環節,即:排查、登記臺帳(建檔)、分級(一般隱患、重大隱患)、報告(重大隱患向政府監管部門報告)、告知(從業人員)、管理、治理、驗收銷號。現實事故中,每一起事故都存在其隱患的潛伏期,所有事故都是以隱患發展而來的,因此只要我們消除了隱患,事故就可以避免。新安法將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設定為法律強制,用途非常明確,就是強制企業把這項制度作為日常安全管理的有力措施,實行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隱患是隨生產作業而變化的,舊的隱患消除了,新的隱患又產生了,實行常態排查治理制度后,我們就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堅決防止隱患發展成事故,真正實現預防為主的目的。
第四,新安法確立了安全生產規劃的剛性約束,要求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規劃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同步進行,與城鄉規劃銜接并組織實施,這是一項安全生產長效管理,落實安全發展的根本制度。安全生產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現狀與形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規劃目標、主要任務、重點工程、規劃實施與評估,從內容上可以明確知道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一個常規的、長期的、連續的系統工程,只有搞好規劃,按規劃實施,才能實現依法治安目標,立法強制后最大的作用就是糾正我們過去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短期行為,人為治安、領導治安等不科學的管理辦法。
第五,行政處罰范圍更廣,處罰力度更大,行政強制、經濟處罰、綜合制裁多措并舉,大幅度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新安法第67條、75條和第六章規定條款都有新的內容。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十多年來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一種不正常現象。新安法設置的約束限制和處罰,就是要為安全生產設置“高壓線”,誰敢碰就會付出沉重代價。這就是習近平總書記要求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打到痛處,讓他們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劇重演。”通過嚴管重罰,促使生產經營者走上依法、誠信生產經營的道路,形成自我約束的良好習慣。
四、我們如何貫徹落實新安法
新安法從政府履地社會管理職能入手對政府、政府各部門、有關社會組織各崗位領導、工作人員,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的投資人、主要負責人、管理機構、管理人員、企業從業人員等方面全面規定了職責、權利、義務,貫徹落實新安法的主要任務是讓每一個機關(機構)、人員熟悉了解這些內容,嚴格遵法守法,為此必須做好三件事:
第一,各級政府要盡快按照新安法宣傳培訓方案,首先組建宣講隊伍,培訓宣講骨干,為全面、多層次宣講新安法提供人才保障。落實專項經費為新安法宣貫提供資金保障。
第二,層層開展培訓教育,運用一切可用的培訓教育資源,從領導學法用法入手,制定機關、社會、企業培訓教育方案,開展三個月的集中培訓教育,嚴格培訓考核,使新安法內容入腦入心。
第三,嚴格督查督辦,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均要實行督查督辦,對培訓教育走過場、走形式的堅決問責。
第四,從嚴執法,按照新安法規定對政府及政府部門、領導、政府監管人員及時問責,從嚴問責,對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從嚴查處。
我認為,新安法雖然非常嚴厲,但只要我們全體公民以人為本、尊重生命、敬畏法律,自覺學法、用法、守法,那么,新安法的立法目的就會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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