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施工照明
(一)露天裝設的燈具應采用防水式燈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每個燈具上應設熔斷器。
(二)室內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4m。
(三)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電壓不得超過12v。工作手燈應有膠把和網罩保護。
第十四條安全距離
(一)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與外電架空線路之間必須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最小安全操作距離應不小于下表所列數值。
外電線路 電壓 | 1kv以下 | 1~10kv | 35~11kv | 154~220kv | 330~500kv |
最小安全操作距離/m | 4 | 6 | 8 | 10 | 15 |
(二)施工現場的機動車與外電架空線路交叉時,架空線路的最低點與路面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下表所列數值。
外電線路電壓 | 1kv以下 | 1~10kv | 35kv |
最小安全操作距離/m | 6 | 7 | 7 |
(三)轉臂架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四)現場開挖非熱管道溝槽的邊緣與埋地外電纜溝槽邊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5m。
(五)落地安裝的變壓器應設固定圍欄,圍欄高度不應低于1.8m,變壓器外廓與圍欄或與建筑物外墻的凈距離不應小于0.8m,變壓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0.3m,相鄰變壓器外廓之間的凈距離不應小于1.5m。
第十五條安全標志
(一)各種電氣設備應設立安全標志。
(二)配電室門前應設“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標志牌。
(三)露天變壓器室進出門應上鎖,并掛有“有電危險”的警告牌。
(四)處在施工中的供電設備,開關上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五)高壓設備工作地點和設備上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等警示牌。
(六)在進行停電檢修作業時,首先取下熔斷器(管),并掛上“有人工作,不準合閘”的警告牌。
第十六條配電室
(一)配電室嚴格按照操作制度進行操作。
(二)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使用安全用具。
(三)嚴禁帶電作業。
(四)配電室內進行倒閘操作時,必須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五)電流互感器二次側不得開路,電壓互感器二次側不得短路。不得用搖表測帶電設備的絕緣電阻。
第十七條安全用具
(一)使用安全用具包括:絕緣安全用具、登高安全作業用具、攜帶式電壓和電流檢驗器、防護和警告安全用具。
(二)電工作業時應服裝整齊,穿絕緣膠鞋,戴絕緣手套。
(三)作業前,應檢查安全用具。登高作業應檢查登桿工具、安全帶是否完好,確認完好無缺,方可登桿作業。
(四)安全用具應由專人保管,定期檢驗,不合格的用具不準使用。
第十七條電氣器材、物質、材料的采購:電氣器材、物質、材料的采購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嚴禁購買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物資。
第十八條移動用電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檢修用電器具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在開關處懸掛檢修警示標志,以防他人誤送電導致事故;嚴禁帶電檢修作業。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三分局各級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三分局質安部負責解釋。
手工工具的安全技術規則
電動工具操作的安全規則
低壓(380V/220V)帶電工作安全操作…
檢修電力電纜安全操作規則
內、外線路安裝及維修安全操作規則
變、配電安操作規則
施工用電及現場消防管理辦法
配電室、水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配電房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廠安全用電規定
停送電安全管理制度
電線電纜安裝標準規范
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制度
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