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運送人員時,必須采用專用乘人車箱。上下人員地點的安全間隙不小于1m。人員必須在車停穩后方可上下,嚴禁扒蹬跳車。
第七章 平巷運輸
第45條 軌道運輸平巷的凈斷面、人行道寬度和安全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要制定規劃限期整改。
主要運輸大巷,水溝蓋板要齊全、穩固,管線、電纜按標準敷設,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無浮矸雜物。
主要運輸大巷、采區裝載點、卸載站(翻籠)進出車線實行封閉管理,禁止行人。
第46條 對線路和機車的要求
1.主要運輸大巷、車場的軌道、架線達到優良品,其它達到合格品。行駛架線電機車的軌道,曲線半徑不得小于12m。
2.對架線實行掛牌管理,架線尾端和絕緣點設明顯標志。
3.架線電壓不得超過600V,整流盤加設阻流圈。
4.禁止用架線電源作照明電源。
5.按《煤礦窄軌電機車年審細則》要求,每年對機車、司機等進行一次年審。
6.機車牽引車數及列車運行狀態必須符合機車牽引力、電機(或發動機)允許溫升和列車制動距離規定要求,嚴禁超負荷運行。
⑴采用5噸柴油軌道機車運送綜采設備時,牽引車數不得超過2輛。
⑵采用7噸及以上架線電機車(或柴油軌道機車)運送綜采設備時,牽引車數不得超過3輛。
其余車型根據機車牽引力和制動距離確定牽引車數。各類車型牽引車數必須保證列車制動距離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7.對電機車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等規定的試驗周期、內容、方法和要求進行制動距離試驗。
8.電機車集電弓與車體連接處應加強絕緣,絕緣間隙不得小于100mm,并逐步去掉集電弓子拉繩。
8.大巷中轉轍機設在人行道側影響行人時,必須安裝在壁龕內。
第47條 巷道內施工
1.在主要運輸大巷從事巷道、軌道、架線、設備和設施的施工和維修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2.在運輸大巷掘進新開門時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防止架線觸電,確保人行道暢通和行車行人安全。
3.在巷道內施工作業時,在施工地點兩端60m處設警示紅燈信號,以示機車停運或慢行,機車運行時要發出信號。嚴禁在施工警戒區內會車。
第48條 機車(包括架線電機車、柴油軌道機車)運輸通用要求
1. 機車必須符合完好標準,發現燈、鈴(喇叭)、閘、撒砂裝置、防爆電器失爆等問題之一者不經整改,禁止使用。
2.機車司機要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持證上崗;每班開車前要對機車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合格)方可運行。
3.機車司機必須停車上下。機車運行中必須關閉車門,嚴禁將身體露出車外。
4.牽引列車或機車單獨運行時都必須前有照明,照明燈距不小于40m,后有紅燈。
5.機車在車場調配車輛時,不準摘去連接裝置。上部平車場,在規定停車位置至變坡點之間禁止使用機車頂車,下車場禁止使用滑頭帶車。
6.大巷中途不準停留車輛,如需中途停車裝卸物料時,必須經運輸調度站批準,停留的車輛要掩好。
7.機車必須按規定的速度和牽引車數行駛,禁止超速和超載運行。在遇有行人、會車、過彎道、叉口、行人過道平橋、車場時必須減速鳴笛。
8.大巷運輸要取消押車工(平巷人行車除外),并在車場設專職人員,負責調車和摘掛鉤工作。
9.主要運輸大巷禁止人工擁車,特殊情況需人工擁車的,需經運輸調度站批準。
10.使用信集閉的巷道,要嚴格按行車信號行駛,大巷禁止人工擁車。嚴禁闖紅燈,嚴禁拉電機車集電弓子進行調速行駛。
11.嚴禁在機車上方乘坐人員和存放物料工具等。
12.正常運行中嚴禁頂車。嚴禁電機車異道頂(拉)車。
13.禁止使用特種車輛運送普通材料和設備。
14.當發現行駛車輛前方發生緊急情況時,應采用擺燈作為緊急停車信號,一般情況下不得隨意使用。
15.當電機車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時,必須切斷架空線電源或進入機車維修間進行,嚴禁在架空線帶電情況下從事維修機車的工作。
16.機車上要配備維修工具。
17.信集閉系統
⑴訂貨與驗收。新安裝的信集閉系統,投用前必須由設計、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按原煤炭部發布的《煤礦井下機車運輸信號系統驗收規則(試行)》初步驗收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試用三個月后,由礦方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驗收,集團公司按煤生字(1998)第238號文件和設計要求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⑵使用與維護。本著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明確維修人員,落實責任,并制定信集閉運行維護管理規定,確保其正常使用。
18.新安裝的主要運輸系統投用必須經集團公司驗收。
第49條 柴油軌道機車
設備的運行和完好狀態符合企業標準,安全設施及信號裝備符合《裝備標準》。
1.車體
⑴司機室內座椅、儀表、照明燈、滅火器、喇叭齊全可靠。
⑵操縱系統。操縱系統各部分動作靈活、定位可靠。
2.驅動部分
⑴柴油機符合相關完好標準、不失爆。表面溫度不超過150℃,排氣溫度不超過70℃,冷卻水溫度不超過95℃。當超過上述指標時,必須在一分鐘內自動停止柴油機工作。
⑵冷卻水箱、廢氣處理箱、油箱等容器無破損變形,不漏液、不漏氣。燃油的閃點應高于70℃。進氣系統空氣濾清器、進排氣柵欄完好不阻塞。設有尾氣處理箱水位檢測和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3、傳動系統
⑴傳動系統各部件傳動平穩、工作穩定,無異常響聲。
⑵減速機無裂紋、破損或變形,固定螺栓和油塞齊全,不漏油,油脂符合標準。
4、電氣部分
⑴直流發電機、啟動電機、蓄電池無失爆,符合完好標準。
⑵電源開關、啟動開關操作靈活可靠。
5、制動系統
⑴空壓機、氣缸、儲氣包、壓力表等符合完好標準。
⑵制動系統應動作靈活、工作穩定、安全可靠。制動拉桿、連接桿無變形。各連接銷軸齊全,不松曠、不缺油。
⑶工作制動和停車制動齊全可靠。
⑷閘瓦磨損余厚不小于10mm,同一制動桿兩閘瓦的厚度差不大于10mm,在完全松閘狀態下,閘瓦與車輪踏面間隙為3-5mm.緊閘時,接觸面積不小于60%。
⑸撒砂裝置齊全靈敏。
6、管線。管路、電路暢通,管路無滴漏、滲油、漏風現象;電路不漏電、不失爆;管路、接頭無變形;吊掛排列整齊合理。
7、運行
⑴起動前必須對燃油、潤滑油、冷卻水、尾氣凈化水、設備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動柴油機。機車啟動后,要觀察各部顯示表、排煙、聲響是否正常,確認無誤后方可開車。
⑵機車運行中,司機要隨時觀察儀表顯示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停車。
⑶停車后必須剎緊手閘。短時間停車時,可不關閉柴油機;若停車時間較長時,必須將柴油機熄火(但柴油機冷卻水溫度必須在70℃以下)。
⑷鑒于機車的照明是由蓄電池提供,由于蓄電池的容量所限,由當機車停止運行時,可以只保留紅燈顯示,以免造成蓄電池過放電,影響機車啟動。
⑸嚴格按照規定對機車加油、加水(換水)和加砂。
8、維護保養
⑴嚴格執行設備說明書中規定的周期性保養制度。
⑵每班要對設備、儀表、照明燈、喇叭、制動系統、冷卻系統、水位、油位等情況進行檢查是否正常。
⑶按規定時間更換機油濾芯、柴油濾芯和空氣濾芯,及時清洗進、排氣口防爆柵欄。
9、管理制度
⑴嚴格執行設備入井許可制度。設備下井前進行驗收,驗收資料完備真實,煤安標志等證照齊全。
⑵檢測試驗制度:由礦負責每季對尾氣排放情況進行一次檢測。嚴格按照設備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各類保護試驗,每天對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⑶油質管理:執行第44條的有關規定。
第50條 電瓶車運輸
⒈電瓶車應符合完好標準,發現燈、鈴、閘、控制器閉鎖失效、電器失爆等問題之一者不經整改,禁止使用。
⒉正常運行中嚴禁頂車(在車場調車時除外)。
⒊在調車線、車場需要頂車時嚴禁摘掉連接裝置頂車。
⒋必須使用正規的連接器連車,嚴禁使用繩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⒌2.5t電瓶車牽引一噸礦車時,不得超過6個車,5t電瓶車牽引車數不得超過12個車,8t電瓶車不得超過20個車。牽引其它車輛時總負荷不得超過上述規定載荷量。
運輸綜采支架等大型設備時,2.5~5t電瓶車牽引1輛,8t電瓶車牽引2輛。
⒍嚴禁進入架線機車運輸巷道,因特殊情況確需進入架線下時,須制定安全措施,確保架線停電,且電瓶車必須有頂棚。
7.嚴禁司機在車內站立、身體探出車外或在車下操作機車。
第51條 無軌膠輪車(柴油機)運輸
1. 風量:不小于4m3/min/KW。
2. 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50條規定。
3. 排出的尾氣中co濃度不超過1000ppm。
4. 排出的尾氣中氧化氮濃度不超過800ppm。
5. 油庫設滅火器(不少于2個)。
6. 照明燈照距不小于40m。
7. 喇叭齊全有效。
?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