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井下瓦斯排放凡發現停風地點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但小于3%時),恢復通風前必須編制瓦斯排放措施進行排放。
2、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⑴、采取措施排放瓦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排放瓦斯的方法,嚴禁“一風吹”,確保排瓦斯的風流在同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要在排放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用瓦斯檢儀進行不斷檢測。
⑵、明確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各種電器設備的位置。
⑶、明確停電撤人范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撤出人員,停止作業,指定警戒人員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員進入。
⑷、排放瓦斯流經巷道內的電氣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采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并設警戒牌和設專人看管。
?⑸、瓦斯排完后,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供電系統和電氣設備必須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方準指定專人恢復供電。
⑹、加強排瓦斯的組織領導和明確排放瓦斯人員名單,落實責任。
4、排放瓦斯措施由相關部門及領導根據停風時間確定報批程序,組織各有關單位進行會審后方可生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排放瓦斯,并按煤炭公司有關排放瓦斯操作規程規定執行。
5、審批后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總工程師或值班領導貫徹落實,并經調度室指揮排放工作。
6、瓦斯濃度在3%以下由通風科和瓦檢員負責排放。 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措施報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由通風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救護隊負責排放。
7、參加排放瓦斯人員(停風2小時以內的排放除外)使用的礦燈,由調度室出條,礦燈發放人簽字,確保礦燈具有可靠的防爆性能。
8、排放瓦斯前,由通風科技術人員制定專門的排放措施,按規定報批后,由排放現場負責人組織開好進班會,學習排放措施,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救護隊員必須佩帶必備救護設備參加排放工作。
9、排放瓦斯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檢儀,在全風壓風流匯合處對瓦斯進行連續監測。
10、排放完后作好撤除有關警標(或警戒)、恢復送電等工作。
11、排放前后,向調度室匯報。
12、建立瓦斯排放臺帳,每次排放都必須認真填寫臺帳。
二、其它規定
一)、主扇停風
㈠有計劃的主扇停風,必須擬定停送風、停送電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的檢查,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方可送電及人員入井。
㈡因事故造成主扇停風,井下各作業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由井調度室指揮切斷井下電源,迅速通知井下各作業地點人員撤到進風巷道待命,并根據情況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和部門,由總工程師根據停風后的具體情況按《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規定統一指揮調度。
二)、臨時局部停風
㈠正常施工的掘進工作面因故臨時停風在二小時以內,根據近年排放瓦斯情況統計分析,其盲巷瓦斯濃度在1%以下,因此,直接由當班瓦檢員負責向調度室匯報后恢復通風,當班磧頭班組長負責協調和監督,其具體要求如下:
1.局扇通風巷道臨時停風后,由瓦檢員負責將磧頭所有人員撤到進風巷道中,在開口點設置警標并落實當班人員站崗。
2.恢復通風前,首先將掘進磧頭開口點處的風筒拆開或在風筒上拴一控制風量的繩子,便于控制風量。
3.檢查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必須在0.5%以下方可啟動局扇。
4.檢查局扇是否有循環風,若發現有循環風,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后方可進行恢復通風的工作。
5.立即檢查磧頭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0%,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CO2濃度不超過1.5%,否則必須減少風筒供風量。
6.磧頭回風流中瓦斯濃度小于0.5%、CO2濃度不超過1.5%并穩定10分鐘以上后,由瓦檢員對全巷道進行通風瓦斯情況檢查,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后,恢復磧頭供電,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巷道內進行作業。
7.當恢復通風時磧頭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3%時,必須立即停止恢復通風工作。另外按排放瓦斯的規定擬定措施報批準后(有瓦斯異常涌出的報總工程師批準)實施排放瓦斯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