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嚴禁隨意動電、氧焊,如工作需要必須進行電、氧焊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通風科、安全科、調度室及礦長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2、動電、氧焊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3、動電、氧焊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4、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動電、氧焊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5、動電、氧焊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6、動電、氧焊等工作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7、動電、氧焊等工作完畢后,所用的電、氧焊等設備必須立即升井。
井下動電、氧焊制度
煤礦機電部瓦斯防治管理權限
煤礦通風安全部瓦斯防治管理權限
煤礦生產技術部瓦斯防治管理權限
煤礦總工程師瓦斯防治管理權限
生產礦長瓦斯防治管理權限
煤礦礦長瓦斯防治管理權限
煤礦機電科瓦斯防治管理責任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