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黃河流域氧化鋁強制性用水定額的計算方法、指標值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黃河流域以及黃河流經省、自治區其他黃河供水區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的現有、新建、改建、擴建的氧化鋁生產企業用水管理。
本文件不適用于精細氧化鋁生產企業以及從高鋁粉煤灰提取氧化鋁的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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