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電站鍋爐性能試驗的術語和符號、試驗項目和要求、測試項目、儀表和測試方法、數據處理及過程量計算、試驗結果計算、試驗報告。
本文件適用于以下燃用煤、油、氣和生物質燃料的電站鍋爐性能試驗:
a) 蒸汽流量不低于35 t/h、壓力不低于3.8 MPa、溫度不低于440 ℃的電站鍋爐;
b) 鑒定試驗、驗收試驗和常規試驗,以及為了其他目的(包括燃燒調整、燃料變動、設備改進等)進行的鍋爐性能試驗。
本文件不適用于核電站蒸汽發生器、余熱鍋爐、垃圾焚燒鍋爐的性能試驗。
燃用其他燃料的電站鍋爐的性能試驗參照本文件執行。
電站鍋爐性能試驗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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