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爆破后必須經過15min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關"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余炸藥和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動石塊、危巖,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并確認無誤后,其他施工人員方可進人工作面。
8.當發現有"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確保安全。
9.采用電雷管爆破時,應加強洞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等可用投光燈、礦燈或風燈照明,起爆主導線應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大于lm。
10.采用導火索爆破時,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導火索不得短于l.2m;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的導火索根數不宜超過5根。
11.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個工作面距離接近15m(軟巖為20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放炮前要加強聯系和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人危險區。
12.土質或巖石破碎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巖性適當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屆時只許一端掘進,另-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離到安全地點,貫通后的導坑應設專人看管,嚴禁非施工人員通行。
13。在任何情況下,炸藥和雷管必須放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送。人力運送時炸藥和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時運送;汽車運送時,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別裝在兩輛車內運送,其間距應相隔50m以外;有軌機動車運送時,炸藥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車上運送,如必須用同一列車運送時,裝雷管與裝炸藥的車輛必須有三個空車廂隔開。
14。人力運送爆破器材時應有專人護送,并直接送到工地,中途不得停留;一人一次運送的炸藥數量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一箱;汽車運送時,排氣口應加裝防火罩,運行中應顯示紅燈,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里加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不得超過二層;有軌機運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護送人員與裝卸人員只準乘座在尾車內,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放在專用的帶蓋木質車廂內,車內應鋪有膠皮或麻袋,并只準堆放一層。
15.嚴禁用翻斗車、自卸車、拖午、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皮帶運輸機運送爆破器材;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禁止運輸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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