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滅火管理制度
1. 煤礦必須制定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2. 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3. 每季由礦長組織有關人員對消防器材的設置及完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4. 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和柴油機,嚴禁吸煙和烤火,嚴禁使用燈泡和其它取暖,嚴禁明火電照明。
5. 井下和井口檢身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
6. 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必須制訂預防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
7. 井下發現自燃發火的征兆,如溫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現一氧化碳時,應立即報告礦長和礦井技術負責人,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8. 井下任何人發現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礦長及調度室,現場負責人應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點的人員利用現場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9. 電器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
10. 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
11. 在滅火過程中及封閉火區時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氣、煤塵,及其它有害氣體和
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12. 熄滅的火區,必須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經市級煤炭局批準。
13. 礦井防火設施及器材布置示意圖及火災避災線路圖要同礦井的開拓采同步進行。
三、瓦斯管理
(一)、瓦斯檢查制度
1、 瓦斯檢查工必須具有一定煤礦實踐經驗,掌握一定的通風瓦斯知識和技能,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在崗的瓦檢工要進行定期培訓,每次培訓后都要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崗;
2、 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儀器必須完好,清晰度符合要求,必要時備有1.5米以上膠管和溫度計;
3、 瓦斯檢查工必須嚴格按照瓦斯檢查計劃圖表的要求執行。每次檢查的結果必須認真準確地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板上,并通知場作業人員。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瓦檢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處理不了或超過處理權限時,應在瓦斯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提示警標,并及時向地面報告;
4、 瓦斯檢查工作不得發生空班、漏檢、少檢、假檢,并認真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瓦斯臺帳“三對口”、“三簽字”工作;
5、 瓦斯檢查工必須嚴格嚴格執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6、 任何人檢查瓦斯時,都不得進入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的區域,及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區域。否則必須制定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報礦主管部門批準,并嚴格按措施的要求執行;
7、 調度室的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報礦技術處批準,進行處理;
8、 通風瓦斯報表,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
(二)、瓦斯檢查工交接班制度
1、 井下交接班地點。采煤工作面在回風巷入口的新鮮風流處交接班,掘進工作面在局部通風機處交接班,其他交接班的地點,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確定;
2、 瓦斯檢查工井下交接班時間。交接班時間由礦井工作制度,以及人員出、入井所需要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3、 交班內容。交接班時,交班瓦檢工要交清本班如下幾個內容:
(1) 分工期域內的通風及通風系、瓦斯、煤塵、防突、防火、放炮局部通風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要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2) 分工區域內的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
(3) 分工區域內發生的各種“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的情況和需要繼續處理的內容;
(4) 有關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5) 其他應該交清的內容。
4、 交接班要做到下清下不接。接班人在對交班內容了解清楚之后,交接班人都必須在交接班手冊上(記錄本上)簽字記錄備查;
5、 防止“空崗”
交班時,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工未到班,交班瓦斯檢查工必須請示值班領導,由值班值班領導決定是由交接班瓦檢工繼續進行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工作,還是由地面另派瓦檢工,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不能中斷瓦斯檢查工作。
(三)、排放瓦斯制度
1、 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造成瓦斯積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措施,報礦主管部門批準,有組織地進行排放。
2、 瓦斯排放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放回風系統內撤人、斷電、警戒限量。撤人及斷電范圍、警戒位置斷電及復電執行人都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2) 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
(3) 設置排放基地,基地應設在進風側的新鮮風流中;
(4) 排放方法由礦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排放方法及步驟都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5) 排放必須采取在匯合風流中靠新風流一側控風進行;
(6) 排放結束,只有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不超過1.5%時,才允許向排放巷道內送電、恢復工作;
3、 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組織指揮組織參加排放瓦斯相關人員學習貫徹措施,落實責任;
(2)進入排放區,排放回風系統撤人,設崗警戒,向現場負責人匯報;
(3)現場負責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執行。一切準備工作就緒后,現場負責人向地面組織指揮者報告準備的情況,并請示開始排放,得到允許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員按措施規定排放,排放時必須觀察局部通風機是否循環風,一旦出現循環風立即停止排放;
(5)現場負責人組織檢查排放效果,確認排放區內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組織指揮者報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崗,恢復送電、排放瓦斯完畢。
(四)、瓦斯排放分級管理制度
1、 巷道瓦斯濃度超過1.0%,不超過1.5%時,由通風部門值班領導制度措施,可由瓦斯檢查工按措施要求排放;
2、 巷道瓦斯濃度在1.5%——3.0%時,由通風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措施,經通風部門技術負責人員批準,指派現場負責人,并組織排放;
3、 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0%時,由通風部門編制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并組織排放。通風、安全、生產、機電等部門派人參加現場排放人員的職責和現場負責人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4、 啟封密閉排放瓦斯由通風部門編制措施,礦總工程師批準并組織排放;
5、 全風壓通風地點出現瓦斯超過規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況(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高冒區、突出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礦主管組織編制措施,并組織排放;
6、 全礦井或區域內性停電、停風排放瓦斯,由礦主管組織編制措施,并組織排放,排放順序由礦主管確定;
7、 串聯通風的排放瓦斯,必須先排放串聯工作面,后排放被串聯通風工作面;
8、 石門揭開突出煤層時,一般都積聚大量瓦斯,在揭煤之前由礦總工程師根據所揭石門的情況,先組織編制措施,并組織排放;
9、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 無批準的措施或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相符;
(2) 排放措施未貫徹、未落實責任;
(3) 無排放瓦斯組織指揮人;
(4) 無排放瓦斯現場負責人;
(5) 應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
(6) 排放瓦斯區域和受影響區段的停電、撤人、警戒范圍通風設施等沒有或沒有完全標注在排放瓦斯系統圖上;
(7) 無計劃停電、停風,無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都要追查、嚴肅處理。
(五)、廢、盲巷道管理制度
1、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杜絕或減少盲巷產生,盡量做到一掘必穿,盡快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
2、 發生盲巷時,立即切斷盲巷內的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
3、 盲巷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密閉完畢;
4、 采取封閉措施處理盲巷時,密閉前5米范圍內都必須切斷通向盲巷內的所有電源、管線。軌道不能切斷時必須進行絕緣處理,杜絕雜散電流引入盲巷內;
5、 柵欄或密閉應設在離巷道口小于2米的支護完好,四周煤壁堅固的地方,臨時停風的盲巷由生產班組長或瓦檢工設置臨時柵欄,下一班設置永久性柵欄,密閉前也必須設永久性柵欄,柵欄孔的規格不大于200mm×200mm并牢固可靠;
6、 盲巷恢復通風排放瓦斯時,必須安排放瓦斯制度的規定執行;
7、 盲巷必須設禁止牌和檢查牌同時建立臺帳,內容包括巷道名稱、類別、斷面、長度,形成時間、處理方法、檢查時間;
8、 盲巷必須定期檢查,已用密閉處理的盲巷,每天至少檢查1次密閉和柵欄的質量情況及密閉至巷道口這一段巷道內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柵欄內的所有巷道每周至少檢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每次檢查取最大值作為檢查結果和處理依據;
9、 柵欄、密閉有問題或瓦斯、二氧化碳濃度超過規定時,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0、 進入盲巷檢查必須有專門措施,并按盲巷內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的檢查方法進行檢查;
(六)、瓦斯報表審批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20條規定”和瓦斯管理十六項制度,杜絕瓦斯事故,提高瓦斯管理工作質量,加大瓦斯管理力度,實行瓦斯報表審批制度。
涉及到瓦斯檢查記錄的報表,由瓦斯檢查工認真檢查真實填寫后報送礦長、安全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重點審核“瓦斯超限原因及分析”和“處理意見及措施”,一般性(即在規定范圍內)的由分管負責人審核簽名。
(七)、巷道貫通管理制度
一條巷道按設計要求掘進到指定的地點與另一條巷道相通,稱作巷道貫通,簡稱貫通。分相向貫通,同向貫通和單向貫通。
1、 掘進巷道貫通前,應充分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巷道在相距10米前必須停止一個掘進興。
2、 貫通時必須有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安全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過限時1.0%,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瓦斯濃度,若瓦斯超好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放炮,每次放炮前,兩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3、 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4、 貫通作業規程由礦技術主管組織會審后,方可交給施工班組織貫徹實施,并嚴格遵照執行。
(八)、瓦斯聚集及處理制度
局部一地點出現瓦斯濃度達到1.0%,積存體積超過0.5平方米時,即定為局部瓦斯積聚,井下瓦斯涌出量大,通風不良或未通風的地點都易發生局部瓦斯積聚,進下瓦斯涌出量大,通風不良或未通風的地點都易發生局部瓦斯積聚。
1、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局部瓦斯積聚的處理辦法
(1) 風障引風排除法
在工作面上隅角附近設一風障,迫使采煤工作面的一部分風流經上隅角,將積聚的瓦斯排除,一般采用風筒等軟性材料作風障,一頭向上隅角傾斜,另一頭向煤層傾斜;
(2) 局部通風稀釋法
在進風流中安設局部通風機、風筒出口設在上隅角附近向在風筒出風口分出幾個小直徑的支風筒,增加風筒的射程面積,向上隅角通風,將瓦斯稀釋,達到不積聚嚴重時則不宜使用此法;
(3) 尾巷排除法還有沿空留巷排除法,填充、消除法、封閉消除法等。
2、 巷道冒落空間內局部瓦斯積聚的處理方法
(1) 風袖排除法;(2)壓風排除法;(3)導風排除法;(4)填充消除法。
實施方法時,要先檢查瓦斯濃度,人員不能進入瓦斯濃度達于3.0%范圍內;回拆上隅角支架前及回拆過程中,必須隨時檢查瓦斯,瓦斯濃度達到1.5%時不得作業。
(九)、礦井通風設施管理制度
常見的通風設施主要有:風門、密閉、風橋、風筒等。
1、 風門:采用木風門時,木材應選用干濕均變形收縮小的材料,周邊上襯墊(柔軟性材料)以減少漏風、風門斷面應滿足行人及通風要求;
2、 采用鐵風門時應選用開啟方便,門口嚴合并墊有襯墊的優質風門。
安裝風門時必須沒有一定的傾角,原因是在開啟風門后,風門借助自己的重心和一定的風力能自動關閉;
3、密閉
密閉分臨時密閉和永久密閉兩種。臨時密閉按一般規定操作設置即可,永久密閉必須掏槽用磚體砌筑粉糊,多次添補堵住收縮縫隙,確保嚴實而不漏風做到編號,設柵欄、掛牌定期瓦斯檢查管理;
4、風橋
風橋斷面不得小于4平方米,風流交叉處不得漏風且便于行人或通車;
5、風筒:必須使用400毫米抗靜電阻燃的優質風筒。
(十)、安全裝備管理制度
1、 對在使用的瓦斯防治、粉塵防治、礦井防滅火、排水、通風、電鉆、運輸電氣設備等方面,必須實行牌板管理,建立使用檢查維修校驗臺帳,做到板物相符;
2、 嚴格使用具備“兩證一標志”的礦用產品;
3、 安全檢測、監測儀器、儀表必須做到經常檢查,定期維修和校驗,校驗時必須送到取得國家標準計量檢驗資格證的單位進行校驗。如不定期維修校驗,失靈失效后仍在使用導致事故發生的,堅決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4、 對經常使用,隨身攜帶的瓦斯檢測儀器,瓦斯報警儀、放炮器、風表等,實行專人使用、專人負責制。
(十一)、放炮管理制度
1、 嚴格執行雷管、炸藥領退制度;
2、 認真覆行“一炮三檢制”;
3、 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
4、 嚴格執行專人放炮;
5、 嚴格遵守《放炮工操作規程》。
(十二)、瓦斯抽放制度
本礦井通過瓦斯等級鑒定屬高瓦斯礦井,但瓦斯不高可以控制,暫時沒有安裝瓦斯抽放系統。
(十三)、綜合防突管理制度
認真覆行瓦檢員瓦斯、二氧化碳檢測工作,檢測儀器定期校驗,對于儀器失靈、失效仍然使用造成事故的,嚴格按四不放不定過原則處理。
(十四)、防火管理制度
1、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20條);
2、 嚴格礦井瓦斯、煤塵、一氧化碳檢測管理制度;
3、 嚴格放炮管理,只準用放炮器放炮;
4、 井下機電設備、電纜、電線堅決使用礦用合格產品,禁止非標產品入井使用;
5、 嚴禁攜帶煙草、火種入井,嚴禁井下明火作業,(如電焊、氧焊等)井下不得使用手機、呼機;
6、 井下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按規定存放;
7、 井下人員必須都熟知消防器材的操作要領,以防萬一。
(十五)、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管理制度
1、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20條)”的有關規定;
2、 成立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小組,專人負責;
3、 認真負責瓦斯檢測工作,意義重大;
4、 對所用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確保真實可靠;
5、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資料必須如實上報。
(十六)、綜合防塵制度
1、 新的《煤礦安全規程》第154條規定:“對產生煤(巖)塵的地點采取防塵措施:
(1) 掘進工作面的防塵措施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十七條的規定。
即:第十七條規定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保護用品;
(2) 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A、 圍巖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后易造成頂板垮塌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復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后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B、 注水后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C、 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灌漿后水分大于4%;的煤層;
D、 孔隙小于4%的煤層;
E、 煤層很松軟、破碎、打鉆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3) 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4)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安設風流凈化水幕;
(5) 井下煤倉放爆口、漏煤眼放煤區口,運輸機轉載點和卸載點必須設置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2、 防塵基本措施
(1) 組織管理措施。要認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使全員職工知道粉塵的危害性,建立粉塵管理制度,設立專人或兼職的防塵人員,做好防塵工作;
(2) 技術措施。在產塵點進行噴霧灑水,防止粉塵飛揚,放炮前生灑水,各轉載點噴霧灑水,采掘工人在作業時載防塵口罩。
A、 水炮泥。就是炮眼內裝好藥后,在封泥部分的中間裝一至兩個裝水的塑料袋,炸藥爆破時,水炮泥借助炸藥爆破時產生的壓力將塑料袋內的水壓入煤層或巖層裂隙中,并濕潤爆破中產生的粉塵的一種降塵方法。而且爆破的熱量使水溫升高至氣化,使降塵效果更加顯著,一般降塵在80%左右,降炮煙在70%左右,減少爆破時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37——40%,還能消除放炮產生的火源;
B、 濕式打眼。就是在打眼的同時,不斷地向炮眼里送水或者向孔口噴霧,使打眼時產生的粉塵不易飛揚起來,以達到降塵的目的;
C、 噴霧灑水。就是放炮前后噴霧灑水,易產生粉塵的各種轉載點噴霧灑水以及對積塵的巷道進行噴霧灑水等。其作用是使粉塵濕潤不易飛揚,同時水分能吸收大量的熱量,能阻止或延遲煤塵的引燃和引爆;
D、 個體防護。職工配載防塵口罩,對保護職工健康有重要作用,防塵口罩有普通口罩和帶有過濾紙的過濾式口罩,后者效果較佳,過濾粉塵在90%以上。
(3)地面必須建立相應的清水池及必要的登路和閘閥、噴頭等設施并敷設到井下各需要的地點。
四、防止瓦斯積聚措施
所謂瓦斯積聚是瓦斯濃度超過2%,其體積超過0.5m現象。
1、通風是防止瓦斯積聚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
本礦井階段建立一個安全可靠完整的、獨立的通風系統,實行分區通風,通風機工作方法為抽出式,礦井主要通風機是礦井的“肺臟”除了選型合理外,一定要安裝好,維護好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2條之規定。
回采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采用獨立通風,回采工作面采用上行通風。在生產過程中,巷道連同采空區的風眼應做到隨采隨閉,杜絕漏風,采區結束后,至多不超過一個月必須把所有通向采空區的巷道封閉起來,所有通風構筑物要嚴格按質量標準構筑好,維護好。
礦井及各用風地點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第101條、第103條規定的要求供給清潔量足的空氣。
2、及時安全地處理積聚瓦斯。
《規程》第140條規定: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必須有回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米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棚欄,提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調度室報告,停工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它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100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局部通風機因故障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41條的規定。主要方法有:
1加大瓦斯各積聚地點的風速和風量,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排放積存瓦斯。強制沖淡瓦斯到允許濃度后排放到回風流中;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停工區瓦斯濃度達到3%,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予以封閉;停風區域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提示警標。恢復通風排放瓦斯和送電時要有安全措施,必要時應采取封閉抽放瓦斯等措施。
2礦井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建立嚴格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氣體的檢查制度。瓦檢員必須經過縣以上煤炭管理部門的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3礦井必須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
4切實加強瓦排放,巷道貫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貫通要認真編制安全措施并執行有關規定,井下盲巷和臨時停風地點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密閉和柵欄,定期檢測瓦斯和氧氣濃度,并嚴禁任何人違章進入。
6建立完備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制度,并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109條的規定。
3、分源治理瓦斯。
分源治理瓦斯就是針對瓦斯來源的特征涌出規律與涌出量,采取相應的措施。
礦井瓦斯涌出的區域可分為回采區,掘進區和已采區。瓦斯來源是分源治理的基本依據。要同進測定礦井各回采區,各掘進區回風流中瓦斯量,得到礦井瓦斯涌出量平衡表及周期性動態。
1已采區: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必須及時封閉。
已采區瓦斯涌出特點是:隨著采止時間的增長,涌出量漸減,地面大氣壓力變化必然引起礦井下大氣壓相應變化,對瓦斯涌出有著密切的關系,其涌出量會隨之波動,氣壓降低時涌出時增大。因此大氣壓力變動季節,應加強采空區瓦斯的觀測與管理。
2掘進區:涌出瓦斯的主要煤巷所在煤層本身的瓦斯。掘進區局部冒頂積存的瓦斯,可在支架頂梁處安設導風板沖淡瓦斯或用充填黃土的方法處理。
掘進工作面隨著巷道加長,風筒應及時加接,保證壓入式風筒出風口距離(lp)應小于或等于壓入式通風機的有效里程(l1)即:
lp≤l1=(4-5)Sm
式中:S——掘進巷道凈斷面積m2
3回采區: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特征與涌出量是回采區治理瓦斯的基礎。礦井回采工作面采區用爆破落煤,放炮時出現瓦斯涌出高峰,峰值可分為兩部分:Q1和Q2。Q1包括入風攜帶的瓦斯,煤壁涌出的瓦斯和采空區涌出回采工作面的瓦斯等,這些是與采煤產量無直接關系的涌出。Q2與每次放炮的深度、孔數、爆破區長度、煤層破碎程度及本煤含量有關。這些參數越高難度,瓦斯涌出量峰值就越大,Q2是與煤產量直接有關的涌出。
回采工作面瓦斯的治理。
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系統,該系統具有漏風小的優點,但在上隅角附近由于采空區涌出的瓦斯大部分在這里集中。同時在此處風速低,風量不足,容易積存瓦斯面超限。處理措施,在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區設置抽放管進行抽放。
頂板附近瓦斯層狀集聚處理。
容易使瓦斯浮于巷道頂板附近,形成一個比較穩定的條帶狀瓦斯層,這即是瓦斯的層狀集聚,處理辦法是保證回采工作面的設計風速,使瓦斯與風流能充分混合,沖淡及排除。
五、建立瓦斯抽放系統
針對以上各種瓦斯管理制度,如果還不能夠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我礦的瓦斯治理工作,我礦將引進更新進的瓦斯抽放機瓦斯發電設備。使我礦的瓦斯治理工作形成一個完善的抽放系統,確保我礦安全生產。
煤礦“一井一策”的瓦斯治理技術方案
煤礦瓦斯治理工作體系實施方案
煤礦瓦斯治理實施方案
回采工作面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安全技術…
井上下綜合防滅火措施
減少風機有計劃停電停風的措施
煤礦瓦斯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煤礦瓦斯綜合治理方案
習慣性違章作業產生的原因、危害分析…
露天礦開采工藝
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礦井停產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非煤礦山常見事故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
煤礦井下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冬季“三防”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