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監督管理處罰規定(試行)》第三十五條(四)項有關問題的復函
(91)交函安監字463號
上海航道局、上海海上安全監督局:
你們關于如何理解部20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監督管理處罰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處罰規定》)第三十五條(四)項規定的請示知悉。現答復如下: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作主張在需經主管機關許可的碼頭或泊位裝卸危險貨物或自作主張在碼頭、泊位裝卸需主管機關許可裝卸的危險貨物;或雖經主管機關許可但裝卸貨物的種類或作業方式等超出許可范圍的,屬《處罰規定》第三十五條(四)項規定的情形。
二、在危險品碼頭或危險品碼頭裝卸貨物,碼頭經營者均應對所裝卸貨物進行必要的審核檢查,發現危險貨物未向港監申報,或者不能由其裝卸的危險貨物,應不受理并拒絕裝卸。因作業部門內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工作馬虎草率等未盡義務而未能發現,導致實際裝卸了危險貨物的,亦屬《處罰規定》第三十五條(四)項規定的情形。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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