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規定
1.1本章的規定適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壓架空電力線路、變電站(發電廠)電氣設備上,采用等電位、中間電位和地電位方式進行的帶電作業,以及低壓帶電作業。
在海拔10OOm以上帶電作業時,應根據作業區不同海拔高度,修正各類空氣與固體絕緣的安全距離和長度、絕緣子片數等,并編制帶電作業現場安全規程,經本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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