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快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深入開展,強化煤礦安全基層基礎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評定考核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
2.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中涉及有關規定解釋
3.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井工煤礦年度申報表(表一、表二、表三)
4.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露天煤礦年度申報表(表一、表二、表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九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
一、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進一步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深入開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取得“六證”(采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且在有效期內的生產煤礦(井工煤礦和露天煤礦)。
三、申報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煤炭產業政策規定的區域煤礦生產規模。
2.連續兩年被評為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
3.連續兩年未發生原煤生產死亡和重大涉險事故。
4.采掘機械化程度分別達到:井工煤礦采煤機械化程度,薄煤層不低于45%,中厚煤層、厚煤層不低于95%;掘進裝載機械化程度不低于90%。露天煤礦采剝機械化程度100%。
5.生產布局合理,接續正常。開拓、準備、回采三個煤量可采期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采區和工作面開采順序、采煤方法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工煤礦采區和采煤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煤礦采出率符合國家規定。
6.調度通訊、生產管理實現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礦井裝備安全監控系統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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