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日14時52分許,位于龍游經濟開發區的浙江恒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6、7號廠房過道內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7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310號)和《龍游縣人民政府關于授權龍游縣應急管理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批復》(龍政發〔2022〕4號)的有關規定,2026年4月3日,成立了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總工會、開發區管委會等單位有關同志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縣紀委監委和縣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由于該起事故情況較為復雜,事故調查組于2026年5月25日向縣人民政府申請延長事故調查期限,縣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1日同意事故調查組延長該起事故調查期限60日。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原則,通過現場勘查、人員問詢、調查取證、綜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事故相關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提出了對事故相關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龍游經開成都永鵬物流有限公司“4·3”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因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且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不規范,司機未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有關單位情況
1.成都永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鵬物流),成立于2011年03月28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101075722571866,注冊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聚龍路,法定代表人為尹**。經營范圍包括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一般項目:普通貨物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項目);裝卸搬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內集裝箱貨物運輸代理;國內貨物運輸代理;鐵路運輸輔助活動;非金屬礦及制品銷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劑銷售。
2.四川星運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運來物流),成立于2024年11月08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10114MAE40R8R1T,注冊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區新都街道君躍路,法定代表人為徐*。經營范圍包括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一般項目:普通貨物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項目);裝卸搬運;運輸貨物打包服務。
3.浙江一樹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一樹),成立于2016年05月16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825MA28F4HY7Y,注冊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龍游縣模環鄉浙江龍游經濟開發區金星大道,法定代表人為吳**。經營范圍包括一般項目:紙制造;紙制品制造;紙制品銷售;包裝材料及制品銷售;貨物進出口。許可項目: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
4.四川一樹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一樹),成立于2021年04月01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510129MA65UNRD7M,注冊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大邑縣青霞街道興業一路,法定代表人為章**。經營范圍包括一般項目:紙制品制造;紙制品銷售;紙制造;紙和紙板容器制造。
5.浙江恒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潤裝飾),成立于2007年03月28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8257996431109,注冊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龍游縣模環鄉浙江龍游工業園區龍山路,法定代表人為楊**。經營范圍包括一般項目:紙制品制造;日用口罩(非醫用)生產;紙制品銷售;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
6.涉事車輛管理情況:2024年4月,永鵬物流與劉**簽訂營運車輛服務協議,約定劉**在保留所有權基礎上自愿將車輛(川AGP878)轉讓到永鵬物流名下,永鵬物流每年收取2000元作為車輛管理服務費,為其提供安全教育培訓、掛靠道路運輸證等服務。
2025年5月20日,四川一樹與星運來物流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書,四川一樹委托星運來物流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運輸,貨運期限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20日。
經調查,星運來物流與永鵬物流管理人員之間存在親緣關系,兩家公司雖為獨立法人,但實際運營中存在密切關聯,具體表現如下:
(1)車輛業務統一調配。雙方車輛運輸業務實行統一調配管理,包括本次運輸任務在內的部分運輸業務,由星運來物流使用永鵬物流掛靠車輛開展運輸活動。
(2)運費支付混同。支付給司機的運費,多數由永鵬物流財務人員以個人賬戶轉賬支付,部分由星運來物流管理人員以個人賬戶支付,兩家公司運費結算未作嚴格區分。
(3)本次運輸任務的資質使用情況。本次運輸任務系四川一樹委托星運來物流承運,但實際由永鵬物流掛靠司機劉**駕駛川A*****車輛執行,使用永鵬物流道路運輸證開展運輸活動。
(4)運費結算情況。本次運輸任務運費尚未結算。
7.廠中廠租賃情況
2024年8月,恒潤裝飾與浙江一樹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恒潤裝飾將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龍游縣城北工業園區龍山路42號的6、7號廠房及其中間通道租賃給浙江一樹使用,期限為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廠房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恒潤裝飾在約定期限內履行出租方的管理職責,對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二)安全管理情況
永鵬物流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規定》、《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制度(貨物裝載、貨物運輸、貨物卸載)》等在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公司設有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尹**為組長,副組長為尹**,組員為張*、尹*、范**。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規定》明確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檢查重點包括從業人員作業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教育培訓制度規定》明確新入職員工要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不少于24學時,相關資料存檔保存。
《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制度(貨物裝載、貨物運輸、貨物卸載)》明確貨物裝載完畢后,敞篷車輛如需遮篷布時必須高度注意個人安危。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4月3日10時20分許,劉**駕駛重型半掛車(川A*****)來到浙江恒潤裝飾材料有限公司6、7號廠房間的過道裝貨。14時10分許,徐**駕駛抱車開始給半掛車裝紙卷。14時51分許,貨物裝車完成后徐**將雨布送至貨物頂部后返回倉庫,劉**爬上掛車貨物頂部安裝雨布。14時52分,劉**從掛車尾部貨物頂端往右側爬下時,不慎摔落至地面,頭部受傷。
(四)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中心現場位于龍游縣經濟開發區龍山路42號,具體位于廠區6、7號廠房過道內,過道為東西走向。中心現場有一輛重型牽引掛車(川AGP878/川S6967掛),車頭朝東,車輛掛車上有若干紙卷堆垛,車輛右后輪附近地面有一攤血跡。經測量,車輛頂部高度約3.04米,根據視頻監控及現場測量,劉**墜落前腳踩位置距地面約2.5米。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員姓名:劉**,男,漢族,戶籍地:四川省達州市人,系永鵬物流貨車司機。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70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4月3日16時24分許,浙江一樹員工徐**發現情況后,立即向倉庫主管李**和安全員龔**匯報情況,隨后龔**撥打110報警電話,事故信息同步聯動縣應急管理局、開發區管委會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處置。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接到事故信息的浙江一樹客服部經理丁**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17時40分許,縣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趕到事故現場對現場進行勘驗處置,縣公安局、開發區管委會等相關人員均到場處置。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發現后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受傷人員送往龍游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4月6日,劉**家屬簽署自動出院告知書,將劉**送至四川省內醫院救治。4月6日,劉**救治無效宣布死亡。截至事故調查結束時,永鵬物流與死者家屬暫未簽訂賠償協議。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本次事故后,企業在發現受傷人員后,能夠第一時間組織現場施救并及時送醫,政府相關部門能夠快速響應并開展現場處置和善后協調工作,應急處置總體及時有效,未發現事故有關單位和人員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存在明顯不當問題。
三、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調查組認定:司機劉**在車頂蓋雨布的過程中,由車頂在向下攀爬時失足摔落至地面,導致事故發生。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永鵬物流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具體表現在:
(一)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未有效履行掛靠車輛的實際安全管理職責,對掛靠車輛“掛而不管”,僅收取管理服務費而未實施實質性的安全管控;制定的《貨物裝載操作規程》中關于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未明確具體防護措施和操作程序,未細化并督促司機嚴格執行貨車裝載安全操作規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人員登高作業時存在的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按規定對劉**開展入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也未對其開展針對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的專項培訓,導致司機對高處作業的風險認知不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不規范。未向劉**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防墜落防護裝備,也未監督其正確佩戴和使用,導致劉**在約3米高度的車頂進行遮篷布作業時處于完全無保護狀態,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劉**,貨車司機。安全意識淡薄,在未佩戴防墜落防護裝備的情況下違規進行車頂高處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予以行政處罰的人員
尹**,永鵬物流法人代表。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職責,未組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處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未督促落實防墜落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未嚴格要求員工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嚴格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龍游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建議予以行政處罰的單位
永鵬物流,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龍游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六、事故教訓與防范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暴露出以下問題:一是操作規程執行不到位,司機未按照嚴格公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二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督促執行不嚴;三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嚴格落實新入職員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為防范類似事故發生,針對該起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永鵬物流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道路運輸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范事故。必須立即組織對本單位涉及的各類高處作業場景進行全面辨識,修訂完善《貨物裝載操作規程》,明確規定車頂遮篷布等高處作業的具體防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必須配備并正確使用安全帶、安全繩等防墜落裝備,或采用地面輔助工具替代人工登頂作業。要加強對貨運司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突出高處作業風險識別和防護裝備使用等實操內容,進一步增強貨運司機的安全意識,確保生產安全。
(二)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職責。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轄區內相關企業開展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業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將外來貨運車輛在廠區內的高處作業納入日常安全巡查內容,重點核查防墜落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違規登高作業行為立即制止并通報相關運輸企業。
(三)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建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物流運輸行業監管,聚焦物流公司安全生產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等關鍵環節,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切實提升行業本質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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