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鎮安全生產監管廉政風險點分析
1、行政檢查
(1)制定檢查計劃憑個人好惡
對親友辦的企業予以特殊照顧,特殊企業不檢查或少檢查,導致問題積累較多,往往容易發生事故,出現幫忙是越幫越忙,監管人員受到責任追究概率增加,企業容易出現不可逆的事故風險;
(2)經費困難行政檢查亂收費
2013年2月27日市委經濟工作會議上、2013年12月21日湖南省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聯合發文通報了邵陽市2013年9起影響機關效能和損害經濟發展環境典型案件中,其中有武岡市鄧元泰鎮安監站亂收費案:鄧元泰鎮安監站在2012年“打非治違”活動中未得到市安監局的委托授權,違法收繳轄區內企業(廠礦)31筆罰沒款4萬多元。市紀委給予負直接責任的安監站站長毛海黨內警告處分。
(3)檢查結果不依法處理
主觀臆斷(一查了之,一整了之,一罰了之):亂作為;
信口開河(口水話,如后果自負):不作為;
自欺歁人(檢查常常搞,整改次次下,隱患天天有):玩忽職守。
2、委托執法
(1)明確權限(條例規定和上級授權)
城步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潘德清行政亂作為案:
(2)明確主體
邵陽縣長陽鋪鎮2013年實施行政處罰案卷中,以鎮安監站名義對一火災消防隱患處以0.8萬元罰款;主體只能是邵陽縣安監局,安監局也不能作為消防隱患處罰主體。
《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因許可證違法的行政處罰由頒證機關決定(誰頒證,誰負責);
(3)明確程序
原則上能整改的,不立即處罰;
不能只整改不處罰,只處罰不關閉。
(4)區別處理
職權內依法處理;職權外報告處理(包括其他部門、本級政府或上級部門、上級政府)
3、打非治違
(1)檢查范圍(徇私枉法,以權謀私)
新寧縣公安不配合開展加油站的打非行動;
落實部門打非治違工作職責(塘田市鎮交通建設管理站沒有明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2)對象處置
縱容包庇;依法取締;提請關閉。
武岡市頭堂鄉查處非法生產煙花爆竹一腳踩死(鄧元泰、灣頭橋兩起非法生產事故,省局態度)
二、法紀、黨紀和政紀相關規定
(一)《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總局令【2009】第24號,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適用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授權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職責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2、有關概念
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對作出違法、不當的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行為,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包括依法授權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職責的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責任追究。
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或者該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
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程序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指違反客觀、適度、公平、公正、合理等適用法律的一般原則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鄉鎮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及行政執法職責
(1)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其中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計劃要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實施);
(2)對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內容(19項):行政許可;職業危害;制度規程;安全投入;機構人員;培訓教育;三同時審查;警示標志;設備維護;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安全交底;勞動防護;同區作業;承包承租;隱患排查;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其他情況。
(3)現場處置措施:當場糾正;限期改正;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暫時停業;其他依法應當采取的措施。
(4)期滿10天內復查:復查意見書;權限內行政處罰,權限外報告;提請關閉報告。
(5)行政強制措施:設施、設備、器材查封或扣押(決定之日始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證據材料、違法物品扣押和有關場所臨時查封;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當場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和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清單;必要時可先行實施后在48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6)報告通報: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報告或通報;
(7)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拒不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決定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拒不執行處罰決定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或其他部門通報;
(8)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辨:作出現場處置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決定等行政執法行為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辨,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9)執法文書送達。依法制作有關法律文書,按規定送達當事人。
4、導致行政執法行為被撤銷、變更、確認違法,或者被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實施責任追究的違法或不當的七種情形
(1)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適用依據錯誤的;
(4)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5)違法法定程序的;
(6)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7)其他違法或不當情形。
5、不承擔責任的10種情形
(1)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導致無法作出正確行政執法行為的;
(2)因行政執法依據規定不一致導致適用依據不當的;
(3)因不可抗力導致違法、不當或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4)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時消除的;
(5)按照執法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和法定的方式、程序已經履行監管監察職責的;
(6)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指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
(7)非法生產或責令整改后仍不具備條件的,已經提請決定取締或關閉的;
(8)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已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9)已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加強和改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議的;
(10)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6、承擔責任區分
(1)承辦人直接作出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2)審核、批準作出行政執法行為的,區別對待:承辦人擅自作出;承辦人提出錯誤意見;審核、審批不采納;審核人擅自作出;審核人提出錯誤意見;批準人不采納;審批人直接作出。
(3)行政執法單位和人員不具備資格;
(4)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5)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共同作出;
(6)內設機構單獨決定;
(7)兩個以上內設機構共同決定;
(8)內設機構會簽作出;
(9)執行上級指示、批復;
(10)下級執行上級錯誤決定;
(11)上級改變、撤銷下級決定;
(12)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7、責任追究的方式
對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及內設機構:
(1)責令限期改正;
(2)通報批評;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法定的其他方式。
對行政執法人員:
(1)批評教育;
(2)離崗培訓;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暫扣行政執法證件;
(5)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6)法定的其他方式。
(7)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從輕或減輕情形(未造成嚴重后果;主動挽回損失或影響;積極配合主動承責;依法其他)
從重情形(影響惡劣或重大損失;濫用職權;弄虛作假;打擊報復;年內兩次以上追究責任;依法其他)
(二)《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安監總局【2006】第11號,自2006年11月22日起施行)
1、適用對象
在安全生產領域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執行)。
2、處分類型
一般情形: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開除處分。
3、鄉鎮安監執法人員違法違紀主要情形
(1)不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2)制定或采取與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3)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查處或向上級報告的;
(4)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5)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生產監督執法的;
(6)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7)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8)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9)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10)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11)阻撓、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的;
(12)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
(1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4、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產隱患的
一般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情節較重:降級、降職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開除留用察看或者開除處分。
(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4年2月19日公布實施)(共178條)
1、適用對象
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2、黨員處分種類及效力(五種)
警告、嚴重警告: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擔任兩個職務的從最高職務依次撤銷;擔任黨外職務的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相應處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職務的職務:
留黨察看:黨內職務自然撤銷(黨外職務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期間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分留黨察看一年、二年;一年期滿仍不符合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5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3、黨組織處理措施(兩種)
改組;解散。
4、鄉鎮安監執法人員中黨員違紀的情形
(1)因失職瀆職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失職瀆職的,情節較輕、較重和嚴重的分別給予處分(第129條);
(3)對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的,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重大損失的(第131條);
(4)對不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發生爆炸、火災、交通安全、建筑質量安全、礦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造成較大、重大損失的(第133條);
(5)在行政執法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不負責任,在查處違法案件中,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的;對他人要求保護合法權益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答復和辦理的;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的;對移交的案件不移交的;辦案中違反規定或者不負責任導致有關人員傷亡等事件的(第134條);
(6)強令他人履行非法義務,以各種方式亂收費、亂攤派的;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財物的;履行其他非法定義務情形(第135條);
(7)對因工作失職、瀆職所造成后果雖不夠較大損失標準,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者(第1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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