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4 個樣品(且接觸食品部位總面積不小于400cm2,若總面積不足400cm2,應加大樣品數量,確保總面積不少于400cm2);其中1/2 作為檢驗樣品,1/2 作為備用樣品。
流通環節備用樣品封于受檢單位,電商環節備樣封于檢驗單位。
2 檢驗依據
表1 食品接觸用陶瓷、搪瓷制品產品檢驗項目
序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
1 鉛(Pb) GB 31604.34-2016
2 鎘(Cd) GB 31604.24-2016
3 標簽標識GB 4806.1-2016
注:1.上表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
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2.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
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3 判定規則
3.1 依據標準
GB 4806.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陶瓷制品
GB 4806.3-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搪瓷制品
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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