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中介服務
第三十四條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大力培育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指導、督促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為非公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五條大力發展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中介組織的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作用,為非公企業提供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安全評價、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咨詢機構資質、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培訓機構資質、從業人員資格以及注冊安全主任資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建立中介服務救援制度,對非公企業因經濟效益較差、又確需安全服務的,由非公企業向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申請,經審核后,可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具有資格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為該非公企業提供服務。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各地實際,在每一個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1-3個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作為中介服務救援機構,并在媒體進行公布。
第三十七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專家人才庫,為政府部門履行職責提供技術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五章群眾監督與社會支持
第三十八條各級工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非公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舉報。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電視、電臺、報紙等新聞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有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設立安全生產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一條各地人民政府對推廣非公企業監督管理經驗卓有成效的單位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非公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年終安全生產考核的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區域范圍和本部門工作范圍內非公企業監管不力的進行行政問責的情況,要接受行政問責,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因監管不力,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監督管理制度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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