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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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及時準確報告和嚴肅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迅速有效的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吸取事故教訓,防微杜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石化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大慶石化120萬噸/年乙烯改擴建工程建設的所有項目。
第三條?術語和定義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級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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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級 | 特別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較大事故 | 一般事故A級 | 一般事故B級 | 一般事故C級 |
死亡人數 | ≥30 | 29~10 | 9~3 | <3 | / | / |
重傷人數 | ≥100 | 99~50 | 49~10 | 9~3 | <3 | / |
輕傷人數 | / | / | / | ≥10 | 9~3 | <3 |
經濟損失 | ≥1億元 | 1億~5000萬元 | 5000~1000萬元 | 1000~100萬元 | 100~10萬元 | 10萬元~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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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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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承包商根據工程建設實際負責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本范圍的事故應急演練;指揮部HSE部、項目組和監理單位負責督促檢查承包商的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參與和指導承包商組織的應急演練,負責組織較大型或聯合性的應急演練工作。應急演練的時間、項目和形式根據現場實際確定。
第五條?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報告事故要及時準確,緊急情況可以越級報告。
第六條?按照事故的等級,指揮部HSE部、項目組、監理單位和承包商負責或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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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報告、響應與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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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不得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事故應急應堅持以人為本、快速反應、統一指揮、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方針。
第八條?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指揮部項目組(包括監理單位)報告,項目組向指揮部HSE部和主管副指揮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第九條?在報告事故的同時,現場人員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救,防止災害擴大。
第十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并實施應急響應,根據事故現場的情況組織搶險救災、急救受害人員以及疏散現場人員和警戒工作等。
第十一條?事故救援時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需要移動物件時應作出標記。
第十二條?應急電話:
火警電話—6766119;急救電話—120;報警電話—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