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濫發,給煤礦事故埋下了很大的隱患。在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一年多來監察中發現,有的地區確實存在有“培訓”2 ~ 7天就發證的現象。還有的“培訓”是把煤礦應該發證的人員集中起來,講三天課就發證,是“瓦斯檢查員”的發“瓦斯檢查員證”,是“放炮工”的發放“放炮工證”,是“絞車工”的發“絞車工證”,是“礦長”的就發給“礦長資格證”??傊?一個“培訓班”下來,想要什么證就發給什么證。
從法律上講,辦不符合培訓要求的培訓班,學習時間短、學習內容少,不能讓參加學習的人學到真正的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知識,不僅僅是在圖財,而且是在害別人的命,是應該負法律責任的。發證機關不堅持原則濫發“證件”,其實就是在草菅人命,也應該負法律責任。對于這種人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繩之以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狠抓強制性安全生產技術培訓的目的,就是要讓干煤礦的人懂得煤礦安全,懂得如何搞好煤礦安全,就是要讓礦工自已能保護自已,做到不違章操作、不違章作業,不當煤礦事故的創造者。要做到礦工人人懂安全,每個煤礦職工都要認真地接受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并且要作到學夠時間,學到知識,決不能自欺欺人,不懂裝懂。
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其辦事處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具體落實黨和國家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的關懷,在煤礦安全領域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的精神,為保護礦工的生命安全,為礦工家屬能有一個完整的家而工作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煤礦職工的保護神。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十分重視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工作。對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培訓的機構以及“證件”的發放都有明確的現定。各級部門、各類煤礦只要按照規定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技術的培訓工作就能夠抓好。抓好安全培訓工作,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素質就有可能獲得很大的提高,煤礦的安全工作就有了重要的保證。
從長遠看,培訓機構與發證機關不能統一在一起,培訓與發證一體化是不合適的。培訓機構與發證機關應該分開來。培訓機構負責授課,發證機關負責考察考試和發證。形成相互制約的機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也要對培訓及發證環節進行監察,特別是煤礦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引起的煤礦事故,要監察培訓及發證機關的責任,追究那些不負責任濫發“證件”的違法人員的責任。使煤礦安全生產技術培訓工作真正抓好,使煤礦安全監察的關口前移,把煤礦事故的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煤礦的安全生產就有了重要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