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防突措施后,由防突科按要求進行措施效果檢驗,效果檢驗方法同預測方法一樣,校檢孔布置在措施孔中間,并平行于措施孔。校檢孔參數按照預測孔參數執行,如果測得指標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則認為措施有效;反之認為措施無效,必須重新補打措施孔,并經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施工。
2、補充防突措施為:
(1)在上下兩排鉆孔之間增打3—5個排放鉆孔,孔深15m。
(2)工作面措施孔釋放或快捷抽放4個小時,如果效檢指標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則認為措施有效;反之認為措施無效,必須進行接管淺孔抽放。
(3)淺孔抽放要求:要求工作面所有措施孔接管抽放(淺孔抽放),淺孔抽放4小時后進行再次效果檢驗。
3、預測(效檢)孔超前距≥2.5米;措施孔超前距≥5.0米。
4、防突科必須填寫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單,并報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批。
5、工作面需要預測(效檢)時:
(1)預測:施工單位按照防突板牌上允許掘進進尺,掘至距防突預測還有1米時通知調度室,調度室通知防突員或防突負責人員下井預測,防突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到達預測地點。
(2)效檢:當工作面實施完措施孔需要措施效果檢驗時,施工單位在施工完最后1個措施孔后通知調度室,調度室通知防突員或防突負責人員在釋放規定時間(4小時或8小時)后到達工作面進行措施孔效果檢驗。防突人員進行措施孔效果檢驗之前必須對施工單位施工措施情況(措施孔深度、措施孔角度等措施孔技術參數)進行抽查,措施孔抽查率30—40%,合格率不低于80%,隨機抽查并記錄。抽查措施孔沒有按照要求施工且沒有記錄匯報者不予效果檢驗,直至補打孔符合要求后再進行效果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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