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風系統合理、完善。巷道斷面按設計施工,滿足通風需要;主要通風機根據選型配置,保證礦井風量足夠、穩定、可靠;優化礦井通風系統,減少角聯風路、并聯支路和井下通風構筑物;使各用風地點風量容易控制,風流穩定性好,能夠保證各用風點風量。
(2) 保證通風設施質量,加強通風設備設施管理與維護檢修,井下各用風地點按規定配風,風速符合規程規定。
(3) 嚴格執行礦井瓦斯檢測制度,搞好“一通三防”工作。
(4) 加強巷道維護和采煤工作面頂板管理,避免瓦斯局部積聚,及時密閉盲巷、廢巷,隔離采空區;瓦斯超限時,嚴格執行瓦斯排放制度。
(5) 加強通風、機電設備的檢修維護,減少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的瓦斯積聚。
(6) 防止掘進巷道瓦斯積聚與瓦斯超限的措施。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在進風口側新鮮風流處,供風量必須滿足要求,防止產生循環風。風筒出風口應隨工作面掘進及時移動,其距離不能大于5m,確保掘進工作面有足夠風量。
在掘進巷道中最常遇到的瓦斯積聚形式有巷道頂板附近和支架附近空洞的積聚、鉆孔中和打鉆時孔口附近的積聚。采取 適當增加風速,在一般瓦斯涌出情況下使頂板處的風速不小于1.0m/s;當風速不能滿足要求時,在靠瓦斯涌出區段,采用帆布風幛,靠頂板掛傾斜檔板等方法,局部增加風量和提高風速;巷道掘進采用光爆,對超挖部分用不燃材料填實,消除空洞。
(7) 防止打鉆時瓦斯局部積聚采取以下措施。采取增加打鉆巷道的供風量;在巷道中安設風幛、傾斜擋板等,局部增加孔口附近的風速;當鉆孔中瓦斯涌出量大,采取上述措施不能解決瓦斯積聚時,應在孔口安設專門的密封裝置。
(8) 防止其它巷道瓦斯超限措施
1)獨頭巷道擴散通風距離不超過6m,且巷道寬度不得小于1.5m。
2)所有巷道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1條的要求。
3)對報廢的巷道或硐室,必須及時密閉并掛牌管理。
4)加強巡回檢查,防止巷道失修垮塌造成風流不暢。
防止瓦斯積聚與瓦斯超限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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