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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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冊依據《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3號,2025年12月12日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編制,并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1號)、《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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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冊定位為企業實務工具書:不是法規條文摘抄,而是"拿來就能用"的操作指南——覆蓋委托生產全生命周期,配套審核清單、記錄表單、流程工具與合同模板,可直接用于企業自查、審核、培訓與日常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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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本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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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建議重點閱讀 | 配套工具 |
委托方(品牌方/貿易商/商超) | 模塊一、二、三、四、六、七、八、十 | 附錄A合同、附錄B報告、附錄D自查表 |
受托方(生產方/工廠) | 模塊二、三、五、六、七、八、九、十 | 附錄A合同、附錄B報告、附錄E自查表 |
合規/質量負責人 | 全部模塊 | 附錄F審核清單匯總、附錄G依據清單 |
培訓講師 | 模塊一(基礎認知) | 附錄C判定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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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時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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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冊核心依據總局令第113號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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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2026年12月1日前已簽訂且正在履行的委托生產合同,應據此自查補正,確保施行后合規銜接。標簽標識還需關注GB 7718-2025、GB 28050-2025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的生效時間,按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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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一:基礎認知與關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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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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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理解"食品委托生產"的法律定義與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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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委托生產與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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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8類常見情形的判定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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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多重委托的認定與責任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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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委托方與受托方的責任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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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食品委托生產(定義與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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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食品委托生產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從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并交付所生產食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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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定義包含三個缺一不可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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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主要表現為:產品技術要求(配方、工藝、執行標準)、原輔料供應要求(誰提供、什么規格)、發貨交付要求(何時、何地、多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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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事食品的全部或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既可以是"從原料到成品"的全流程生產,也可以是其中部分環節(如僅代工分裝、僅代工某一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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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付所生產的食品——受托方將生產出的食品交付給委托方,由委托方取得所有權并對外銷售(或按約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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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口徑:OEM(代工生產,委托方提供設計/品牌,受托方按單生產)與ODM(原始設計制造,受托方提供設計+生產,委托方貼牌)均屬于委托生產,均應適用本辦法。判斷標準不是"誰出設計",而是"是否由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生產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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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的區別(邊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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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業試圖用"商標許可""品牌授權""特許經營"等名義掩蓋實質上的委托生產關系,以規避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本辦法明確:不得以商標許可、特許經營合同規避委托生產責任(俗稱"假授權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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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關系的本質區別在于委托方是否"參與生產經營并取得產品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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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度 | 委托生產 | 僅商標授權 | 僅聯名/聯名款 |
委托方是否提出產品技術要求 | 是(配方/工藝/標準) | 否 | 否(不涉及配方/交付約定) |
委托方是否取得產品所有權 | 是(受托方交付后歸委托方) | 否(授權方不取得所有權) | 否 |
是否按委托方要求生產交付 | 是 | 否(被授權方自主生產銷售) | 否 |
是否構成委托生產 | — | 否 | 否 |
責任形態 | 委托方對食品安全負責 | 按商標許可關系處理 | 按各自銷售行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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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判定口訣:"出要求 + 出錢拿貨(取得所有權)+ 受托方代生產"= 委托生產;僅僅授權商標、不參與產品設計、不取得產品所有權的,不屬于委托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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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8類常見情形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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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情形 | 是否委托生產 | 判定依據/說明 |
1 | 商超/流通企業自有品牌(PB)定制預包裝食品 | 是 | 典型OEM,委托方提出要求并取得所有權 |
2 | 食品經營者定制預包裝食品 | 是 | 無論經營者是否另有生產許可,均屬委托生產 |
3 | 集團內母公司委托子公司生產(有統一管理制度) | 否(可界定為非委托) | 同一集團、統一質量管理制度、統一追溯,可不按委托生產界定 |
4 | 多重委托(A→B→C,每層均按委托要求生產交付) | 是(每層均構成) | 每一層都符合三要素,須逐層簽訂并報告 |
5 | 僅商標授權(不參與設計、不取得所有權) | 否 | 屬商標許可,非委托生產 |
6 | 僅聯名款(不涉及配方/交付約定) | 否 | 聯名不等于委托 |
7 | 專供特定企業的原輔料/半成品(不面向其他客戶) | 否 | 屬正常供貨關系,受托方未"按委托要求代生產并交付成品" |
8 | 輻照加工等環節外包、集團內僅標示不同生產地址 | 否 | 屬單一生產者的工序外包或地址標注,不構成委托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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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如實質符合三要素卻被包裝成"商標許可/特許經營",監管將以實質重于形式認定為委托生產,并追究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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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重委托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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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委托指委托生產鏈條上出現兩級及以上受托環節(如:A委托B生產,B又將其全部或部分生產活動委托C)。每一層關系只要符合"按委托方要求生產+交付"三要素,即各自構成委托生產,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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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層簽訂委托生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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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層相互查驗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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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層履行報告義務(向各自所在地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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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上須同時標注委托方(A)與全部受托方(B、C)的名稱、地址等信息(詳見模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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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方與受托方責任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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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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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即委托方是食品安全的最終責任人,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包括召回、賠償、對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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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即對"按標準規范組織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等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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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記憶:"委托方擔總責,受托方擔行為責;對外委托方是第一責任人,對內可依據合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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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委托方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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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對照"三要素"確認業務實質屬于委托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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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厘清與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的法律邊界,不存在"假授權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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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內情形已確認是否適用"統一管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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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委托已逐層識別并逐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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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確本企業在關系中為"委托方"或"受托方"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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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向管理層宣貫"委托方承擔食品安全總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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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二:資質與能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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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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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受托方各自的資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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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資質查驗的清單與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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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檔案"一企一檔"的盒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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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方資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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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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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生產/經營許可的主體(如本身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許可范圍內開展委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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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純貿易公司/品牌方(自身不從事生產):只需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即可作為委托方(前提是委托生產的是預包裝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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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備監督受托方的能力:委托方應擁有或能調動對受托方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的專業力量(人員、制度、檢測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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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包括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員、建立相關制度、履行報告與召回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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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委托方自身許可類別是否與委托生產食品類別一致,關系到人員配備(見模塊三)。但資質門檻本身是"有生產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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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托方資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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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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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許可證載明的類別與品種明細須覆蓋受托生產食品——這是硬性紅線。受托方許可證副本載明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必須包括受托生產的食品。超明細生產即屬無證/超范圍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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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備相應生產能力——場地、設備、工藝、人員能滿足受托品種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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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備相應安全保障能力——質量管控、檢驗、追溯體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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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提示:委托方在選定時,必須索取受托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逐項核對"類別+品種明細"是否包含擬委托產品。僅憑"有證"不夠,必須看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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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質查驗清單(雙方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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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查驗受托方(受托方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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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查驗項目 | 查驗動作 | 結果 |
1 | 營業執照 | 核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范圍 | □ |
2 | 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 核對類別、品種明細是否涵蓋受托產品;核對有效期 | □ |
3 | 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 | 逐項比對委托產品與明細條目 | □ |
4 | 生產能力證明 | 現場或資料核查設備、產能、工藝匹配性 | □ |
5 | 檢驗能力 | 核查出廠檢驗項目能否自檢或已簽約第三方 | □ |
6 |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 如HACCP、ISO22000等(加分項,非強制) | □ |
7 | 近一年監督抽檢/行政處罰記錄 | 查詢公開信息或要求聲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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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查驗委托方(委托方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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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查驗項目 | 查驗動作 | 結果 |
1 | 營業執照 | 核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2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或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 | 核對許可/備案范圍與委托產品匹配 | □ |
3 | 產品執行標準/注冊備案憑證(如特殊食品) | 核查委托方是否持有產品權屬或標準權屬 | □ |
4 | 委托方主體資格與責任能力聲明 | 確認能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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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質檔案盒管理(一企一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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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雙方為每一合作相對方建立"資質檔案盒",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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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許可證/備案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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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查驗記錄表(含查驗人、日期、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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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有效期臺賬(設置到期預警,提前30日提醒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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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復核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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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要求:資質檔案隨委托關系存續期間持續更新,關系終止后按模塊九保存期限要求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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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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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已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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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許可證類別+品種明細涵蓋受托產品(已逐項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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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完成首次資質互查并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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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一企一檔"資質檔案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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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置資質有效期預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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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一次資質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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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三:制度與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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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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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受托方各自須建立執行的制度清單(逐條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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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配備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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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與監督抽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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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方應建立的制度(含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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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制度名稱 | 核心內容要點 |
1 | 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 | 圍繞委托產品開展日常管控、周期排查、月度調度 |
2 | 受托方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驗制度 | 準入、年度復核、動態評估 |
3 | 委托生產合同報告管理制度 | 合同簽訂、報告、變更、終止全流程管理 |
4 | 原輔料控制制度 | 誰提供、誰負責,進貨查驗與監督 |
5 | 食品標識審核制度 | 標簽合規審核(見模塊七) |
6 | 受托方生產行為監督管理制度 | 監督內容/方式/頻次(見模塊六) |
7 | 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制度 | 定期評估受托方食品安全狀況 |
8 | 抽樣檢驗制度 | 委托方查驗+自行/第三方抽檢 |
9 | 食品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制度 | 召回啟動、通知、處置、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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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托方應建立的制度(含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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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制度名稱 | 核心內容要點 |
1 | 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 | 覆蓋受托生產全過程 |
2 | 委托方資質查驗制度 | 準入核查委托方資質 |
3 | 委托生產合同報告管理制度 | 合同簽訂與報告 |
4 | 原輔料采購與進貨查驗制度 | 無論誰提供均須進貨查驗并記錄 |
5 | 食品標識審核制度 | 標簽合規審核 |
6 | 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 按標準規范組織生產 |
7 | 出廠檢驗和留樣制度 | 按規定出廠檢驗、留樣 |
8 | 交付管理制度 | 按合同約定交付 |
9 | 貯存與運輸管理制度 | 倉儲與物流合規 |
10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定期自查并改進 |
11 | 食品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制度 | 配合委托方召回、處置不合格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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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員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與食品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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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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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受托方均應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達到規模/條件要求時)和食品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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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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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應參加培訓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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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要求:委托方若自身許可類別與委托生產類別不一致(例如貿易公司委托生產乳制品),須增配熟悉該類別食品生產的人員,確保具備實質監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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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模板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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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總監職責(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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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擬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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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食品安全自查、風險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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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受托方(委托方總監)或生產過程(受托方總監)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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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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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監管部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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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員守則(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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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開展管控檢查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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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進貨查驗、生產過程、出廠檢驗等環節進行日常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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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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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維護相關記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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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訓與監督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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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要求 |
培訓對象 |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及關鍵崗位人員 |
培訓內容 | 法規標準、委托生產制度、崗位操作規程 |
培訓頻次 | 每年不少于____次,新上崗先培訓后上崗 |
考核 | 培訓后考核,留存試卷/成績 |
監督抽考 | 配合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總監、員的監督抽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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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委托方監督人員(含增配的熟悉類別人員)也應納入培訓與能力確認,保留能力確認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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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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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9項制度、受托方11項制度均已成文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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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如達規模)和食品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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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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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跨類別委托已增配熟悉該類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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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培訓與考核記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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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每年評審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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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四: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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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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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產合同的8類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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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可填寫的合同模板(見附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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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義務與參考樣式(見附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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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臺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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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必備條款表(113號令下8個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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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總局令第113號及相關要求,委托生產合同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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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必備條款 | 要點說明 |
1 | 委托方與受托方基本信息 | 名稱、地址、許可證/備案號、聯系人 |
2 | 委托生產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規則 | 明確標的 |
3 | 產品質量技術要求(執行標準、配方、工藝關鍵參數) | 受托方按此生產 |
4 | 原輔料提供方及質量要求、進貨查驗責任 | 誰提供誰負責,受托方必查驗 |
5 | 食品標識標注要求 | 委托方/受托方信息及標注方式(模塊七) |
6 | 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的監督內容、方式、頻次 | 模塊六核心 |
7 | 交付與驗收、出廠檢驗及委托方查驗要求 | 模塊八 |
8 | 食品安全責任劃分、不合格品與召回處置、爭議解決 | 責任清晰、可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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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還宜補充:知識產權與保密、費用結算、保密與數據、合同期限與變更/終止、檔案保存等商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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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告義務(合同簽訂/變更/終止均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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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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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訂報告:簽訂委托生產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委托方向其所在地、受托方向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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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報告:合同變更(增加產品、延長期限等)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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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終止/異常報告:合同終止,或一方許可證被撤銷/吊銷,亦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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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勵通過信息化平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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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主體:雙方各自向所在地監管部門報告(兩地各報),不是只報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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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臺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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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建立《委托生產合同臺賬》,字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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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 受托方 | 產品 | 簽訂日期 | 報告日期 | 到期日 | 變更記錄 | 狀態 |
________ | ______ | ____ | ______ | ________ | ______ | ______ | □履行中/□已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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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賬應與資質檔案、報告回執、監督記錄關聯,便于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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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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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包含8類必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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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使用附錄A模板或經法務合規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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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在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所在地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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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終止已及時補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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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合同臺賬并動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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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正本與報告回執已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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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五:原輔料與供應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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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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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輔料"誰提供誰負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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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進貨查驗的強制義務與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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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審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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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制要求(誰提供,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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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原輔料由委托方提供還是受托方提供,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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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對原輔料質量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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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均須履行進貨查驗并記錄,不合格原輔料不得采購、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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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對自行提供的原輔料負責,并對受托方提供的原輔料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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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情形(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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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為 | 主體 | 后果 |
委托方授意使用不合規原輔料 | 委托方 | 追責+產品責任 |
受托方接受來源不明原輔料 | 受托方 | 不得使用,違規生產 |
受托方接受成分不清原輔料 | 受托方 | 不得使用 |
受托方接受標識不清原輔料 | 受托方 | 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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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受托方對原輔料"來路不清、成分不明、標識不全"有權且應當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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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應商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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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原輔料供應商(無論最終由誰采購)建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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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審核項目 | 動作 |
1 | 供應商資質(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 索取并核對 |
2 |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檢驗合格證/檢測報告) | 每批索取或定期 |
3 | 進口原料通關/檢驗檢疫證明 | 如適用 |
4 | 添加劑合規(GB 2760使用范圍與限量) | 核對 |
5 | 現場/文件審核記錄 | 留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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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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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確每一類原輔料的提供方與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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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進貨查驗制度已覆蓋"委托方提供"與"受托方提供"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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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原輔料不合格拒收與處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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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資質與合格證明已審核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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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對受托方自購原料履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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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六:生產過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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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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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監督的"內容、方式、頻次"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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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記錄與閉環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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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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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方監督內容(須在合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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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內容應覆蓋以下十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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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場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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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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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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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輔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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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產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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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方和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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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檢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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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運輸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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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標簽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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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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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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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說明 | 適用 |
自行派駐 | 委托方人員駐廠或定期到廠 | 高風險/大批量 |
第三方巡查 | 委托專業機構巡查并出報告 | 委托方能力不足時 |
信息化監控 | 遠程監控、數據對接 | 常態化低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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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督頻次(實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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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產品:每月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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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風險產品:不超過每季度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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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更高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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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次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可"口頭約定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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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監督記錄與閉環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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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過程應形成監督記錄,由雙方確認、分別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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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問題應開具整改通知,明確責任人、措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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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后驗證閉環,未閉環不得放行相關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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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記錄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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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日期 | 監督方式 | 監督內容 | 發現問題 | 整改要求/期限 | 受托方確認 | 整改驗證 |
________ | □駐廠 □巡查 □信息化 | ________ | ________ | ________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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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托方生產過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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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應按GB 14881及自身制度組織生產,重點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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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料與配方執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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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控制點(CCP)監控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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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環境衛生與人員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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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生產記錄完整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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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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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列明監督內容(十項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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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方式與頻次已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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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計劃開展監督并形成雙方確認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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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問題已閉環整改并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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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過程控制記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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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產品監督頻次達標(每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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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七:標識與標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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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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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委托生產的標注要求與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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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替代詞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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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委托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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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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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包裝食品標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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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須在緊鄰位置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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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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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名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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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前須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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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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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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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市××區××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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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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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食品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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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市××區××工業園××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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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用替代詞清單(不得用來替代"委托方/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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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辦法,不得使用以下詞匯替代委托/受托關系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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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詞 | 備注 |
監制 | 不得替代"受托方" |
推廣 | 不得替代"委托方/受托方" |
經銷 | 不得替代"受托方" |
出品 | 不得替代"委托方" |
聯合研制 | 不得替代委托/受托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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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點:只有"委托方/受托方(單位)"是合規標注詞,其他花式表述都可能被認定為未如實標注責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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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重委托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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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委托(A→B→C)須同時標注委托方(A)與全部受托方(B、C)的名稱、地址等信息,不得只標其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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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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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輔料、半成品,或不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雙方信息可通過說明書或合同標注(可不印在最小銷售單元標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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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標識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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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受托方均應建立食品標識審核制度,在量產/首批交付前完成標簽合規審核,重點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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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受托方信息齊全、用詞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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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準、配料、營養標簽(GB 28050)、日期標注符合GB 7718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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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標識符合注冊/備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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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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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已標注委托方、受托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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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詞為"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單位/受托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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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排除"監制/推廣/經銷/出品/聯合研制"等禁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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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委托已同時標注全部委托/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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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審核已在量產前置完成并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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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店銷售頁面信息與標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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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八:檢驗、留樣與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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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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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檢驗、委托方查驗"雙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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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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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檢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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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把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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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產食品以"受托方檢驗、委托方查驗"方式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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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方出廠檢驗:按規定項目出廠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合格方可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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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方查驗:查驗受托方出廠檢驗報告;并按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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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不能"只收不檢"——查驗是法定義務,高風險或首批量產建議委托方自行/第三方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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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樣管理(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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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應按制度留樣,留樣量、留樣期滿足可追溯與復檢需要(一般不少于保質期或按規定)。留樣記錄應與批生產記錄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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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行與年度檢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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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受托方出廠檢驗合格 + 委托方查驗(及必要抽檢)合格,方可放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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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檢查評價:委托方應每年對受托方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形成評價報告,作為次年合作與監督頻次調整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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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檢驗查驗記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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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 | 受托方出廠檢驗結果 | 委托方查驗結論 | 委托方抽檢(如有) | 放行 |
____ | □合格 □不合格 | □符合 □不符 | □合格 □不合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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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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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已逐批出廠檢驗并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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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已逐批查驗受托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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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首批量產已安排委托方或第三方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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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留樣合規且記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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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放行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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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年度受托方食品安全檢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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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九:記錄、追溯與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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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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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受托方各自的記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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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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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與檔案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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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方記錄清單(至少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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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記錄內容 |
1 | 委托生產合同及報告 |
2 | 受托方資質查驗記錄 |
3 | 監督記錄 |
4 | 原輔料監督記錄 |
5 | 配方/執行標準/關鍵風險點/標識審核記錄 |
6 | 出廠檢驗報告查驗記錄 |
7 | 抽樣檢驗記錄 |
8 | 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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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托方記錄清單(常規生產記錄 +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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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記錄內容 |
1 | 委托生產合同及報告 |
2 | 委托方資質查驗記錄 |
3 | 接受監督記錄 |
4 | 接受檢查評價記錄 |
(+) | 原輔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出廠檢驗、留樣等常規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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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存期限(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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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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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確保質期的,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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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子化與檔案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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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采用信息化系統記錄與留存,確保不可篡改、可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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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檔案按"一合同一盒/一企一檔"歸檔,設置檢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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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應真實、完整、可追溯,隨時可應對監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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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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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8類記錄已建立并持續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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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常規記錄+4類委托專項記錄已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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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滿足"保質期滿后6個月/無保質期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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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實現電子化或規范紙質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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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可支持全程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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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盤點檔案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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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塊十:不合格品、召回與特殊食品/監管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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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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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流程與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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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專章(嬰配乳粉/保健食品/特醫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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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飛行檢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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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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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回流程(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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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產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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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方依法召回: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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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托方配合:停止生產、封存、協助追溯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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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級處置:按危害程度分級(一級/二級/三級)限時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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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記錄與報告:召回計劃、公告、處置結果記錄并報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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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流程圖(文字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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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獲知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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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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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研判危害等級(一/二/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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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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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召回 → 通知經營者/消費者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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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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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封存+配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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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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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產品處置(無害化/銷毀/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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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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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召回記錄與總結報告 → 報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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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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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雙方聯合制定《委托生產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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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24小時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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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上報路徑(委托方→監管,受托方→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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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召回、輿情應對動作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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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食品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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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托生產規則 |
嬰幼兒配方乳粉 | 絕對禁止委托生產 (原食藥監總局公告) |
保健食品 | 委托方須為注冊證書持有人(或注冊轉備案憑證持有人); 備案保健食品不得委托(原注冊人轉備案除外); 受托方須能完成全部生產環節; 委托方取得生產許可不強制含保健食品類別,但須取得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備案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 須持產品注冊號; 禁止轉讓/出借注冊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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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另須符合其注冊/備案的配方、工藝、原輔料等硬性規定,且標識須符合特殊食品標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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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常/飛行檢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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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應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日常檢查與飛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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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準備好資質、合同、報告、記錄、檢驗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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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并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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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規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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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受托方應定期開展合規自查(見附錄D、附錄E),并將自查納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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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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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制定召回流程與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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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已按專章規則執行(嬰配乳粉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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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委托方為注冊/備案憑證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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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醫食品持注冊號且未轉讓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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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檢查配合與整改反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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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委托方/受托方合規自查(附錄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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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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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A:食品委托生產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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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完整可填寫文本,雙方應據實填寫并加蓋公章,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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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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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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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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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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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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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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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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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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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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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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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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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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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品種明細(涵蓋本合同產品):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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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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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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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食品安全法》等,雙方就委托生產事宜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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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委托生產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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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產品名稱:________ 規格: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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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數量/批量:________ 生產日期/批號規則: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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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執行標準: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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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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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以下要求組織生產:配方/工藝關鍵參數: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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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要求:______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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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輔料提供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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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甲方提供:甲方對原輔料質量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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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乙方提供:乙方對原輔料質量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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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誰提供,乙方均須履行進貨查驗并記錄,不合格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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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得授意使用不合規原輔料;乙方不得接受來源不明/成分不清/標識不清原輔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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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食品標識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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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須緊鄰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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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名稱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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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名稱________ 地址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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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注用詞為"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單位/受托單位"),不得使用監制、推廣、經銷、出品、聯合研制等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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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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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對乙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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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覆蓋以下□):□場所環境 □設備設施 □人員管理 □原輔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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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關鍵環節 □配方和執行標準 □檢驗控制 □運輸交付 □標簽說明書 □生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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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自行派駐 □第三方巡查 □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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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次:____________________(建議高風險每月≥1次,低風險不超每季度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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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記錄由雙方確認分別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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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交付、檢驗與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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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按規定出廠檢驗并出報告;甲方查驗乙方報告,并按需自行/委托第三方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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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后方可放行。留樣按乙方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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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食品安全責任與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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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依法召回并通知;乙方對生產行為負責并配合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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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處置: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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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期限、變更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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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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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增產品/延期限等)須簽訂補充協議,并于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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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或一方證照撤銷/吊銷須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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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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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保密: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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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結算: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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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解決: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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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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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確認:將于本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各自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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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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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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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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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B:食品委托生產報告(參考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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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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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單位(委托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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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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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類型:□新簽合同報告 □變更報告 □終止/異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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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單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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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__________ 許可證/備案號: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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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__ 聯系人/電話: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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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對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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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_________ 許可證/備案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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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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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生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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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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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準:________ 數量/計劃: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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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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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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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_________變更/終止說明: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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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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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復印件 □ 雙方資質復印件 □ 其他: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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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單位(蓋章):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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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C:委托生產判定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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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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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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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存在"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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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非委托生產(如單純購銷/商標授權不涉及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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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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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從事全部或部分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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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非委托生產(如僅提供設計不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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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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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交付所生產食品(委托方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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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非委托生產(如僅為專供原輔料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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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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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定:構成食品委托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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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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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多重(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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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逐層認定、逐層簽約報告、標簽多層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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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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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集團內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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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 可不按委托生產界定(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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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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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委托生產管理:資質互查→簽合同→10日內報告→監督→檢驗→記錄→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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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D:委托方合規自查表(可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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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自查項目 | 符合 | 不符合 | 備注 |
1 | 已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備案 | □ | □ | |
2 | 已查驗受托方許可證類別+明細涵蓋產品 | □ | □ | |
3 | 已建立9項委托方制度 | □ | □ | |
4 | 已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員并制定職責守則 | □ | □ | |
5 | 跨類別委托已增配熟悉該類別人員 | □ | □ | |
6 | 合同含8必備條款且已簽 | □ | □ | |
7 | 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已分別報告 | □ | □ | |
8 | 原輔料責任已明確、受托方已進貨查驗 | □ | □ | |
9 | 監督內容/方式/頻次已約定并執行 | □ | □ | |
10 | 標簽已合規標注委托方/受托方信息 | □ | □ | |
11 | 已逐批查驗出廠檢驗、必要時抽檢 | □ | □ | |
12 | 8類委托方記錄已建立并保存合規 | □ | □ | |
13 | 召回流程與應急預案已建立 | □ | □ | |
14 | 特殊食品符合專章規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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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單位:_______ 自查人:______ 日期: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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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E:受托方合規自查表(可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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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自查項目 | 符合 | 不符合 | 備注 |
1 | 許可證類別+明細涵蓋受托產品 | □ | □ | |
2 | 已查驗委托方資質/備案 | □ | □ | |
3 | 已建立11項受托方制度 | □ | □ | |
4 | 已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員并制定職責守則 | □ | □ | |
5 | 合同已簽含8必備條款 | □ | □ | |
6 | 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已報告 | □ | □ | |
7 | 原輔料進貨查驗并記錄、不合格拒收 | □ | □ | |
8 | 生產過程按GB 14881控制、記錄完整 | □ | □ | |
9 | 出廠檢驗合格并出報告、已留樣 | □ | □ | |
10 | 標簽已合規標注雙方信息 | □ | □ | |
11 | 接受監督與檢查評價記錄完整 | □ | □ | |
12 | 常規+4類委托專項記錄已保存合規 | □ | □ | |
13 | 配合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機制 | □ | □ | |
14 | 特殊食品符合專章規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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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單位:_______ 自查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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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F:關鍵審核清單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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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主題 | 關鍵審核點 | 對應模塊/附錄 |
資質查驗 | 雙方許可/備案范圍、受托方明細涵蓋 | 模塊二、附錄D/E |
標簽審核 | 委托方/受托方信息、禁用詞、多層標注 | 模塊七 |
監督記錄 | 內容/方式/頻次、雙方確認、閉環 | 模塊六 |
出廠檢驗 | 受托方報告、委托方查驗、抽檢、留樣 | 模塊八 |
合同審核 | 8必備條款、報告義務、責任劃分 | 模塊四、附錄A/B |
原輔料 | 提供方責任、進貨查驗、禁止情形 | 模塊五 |
記錄檔案 | 雙方記錄清單、保存期限 | 模塊九 |
召回應急 | 流程、預案、特殊食品規則 | 模塊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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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G:主要法規與標準依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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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文號/標準號 | 備注 |
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3號 | 核心依據,2025-12-12公布,2026-12-01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2021修正) | 上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令第721號 | 第21條責任劃分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 市場監管總局令 | 標簽標識管理 |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GB 7718 | 標簽標注 |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GB 28050 | 營養標簽 |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GB 14881 | 生產過程衛生 |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 市場監管總局令 | 總監/員配備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 市場監管總局令 | 召回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 市場監管總局令 | 生產許可 |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GB 2760 | 添加劑合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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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冊依據《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3號,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等編制,僅供企業實務參考,具體執行以最新有效法規為準。
編制說明
本手冊依據《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3號,2025年12月12日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編制,并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1號)、《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14881《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標準。
本手冊定位為企業實務工具書:不是法規條文摘抄,而是"拿來就能用"的操作指南——覆蓋委托生產全生命周期,配套審核清單、記錄表單、流程工具與合同模板,可直接用于企業自查、審核、培訓與日常實務。
如何使用本手冊
| 適用對象 | 建議重點閱讀 | 配套工具 |
| 委托方(品牌方/貿易商/商超) | 模塊一、二、三、四、六、七、八、十 | 附錄A合同、附錄B報告、附錄D自查表 |
| 受托方(生產方/工廠) | 模塊二、三、五、六、七、八、九、十 | 附錄A合同、附錄B報告、附錄E自查表 |
| 合規/質量負責人 | 全部模塊 | 附錄F審核清單匯總、附錄G依據清單 |
| 培訓講師 | 模塊一(基礎認知) | 附錄C判定流程圖 |
重要時效提示:
本手冊核心依據總局令第113號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企業在2026年12月1日前已簽訂且正在履行的委托生產合同,應據此自查補正,確保施行后合規銜接。標簽標識還需關注GB 7718-2025、GB 28050-2025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的生效時間,按其規定執行。
模塊一:基礎認知與關系界定
本模塊要點
準確理解"食品委托生產"的法律定義與三要素;
區分委托生產與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的邊界;
掌握8類常見情形的判定口徑;
明確多重委托的認定與責任鏈條;
厘清委托方與受托方的責任劃分原則。
一、什么是食品委托生產(定義與三要素)
依據《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食品委托生產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從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并交付所生產食品的行為。
該定義包含三個缺一不可的要素:
1.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主要表現為:產品技術要求(配方、工藝、執行標準)、原輔料供應要求(誰提供、什么規格)、發貨交付要求(何時、何地、多少量)。
2.從事食品的全部或部分環節的生產活動——既可以是"從原料到成品"的全流程生產,也可以是其中部分環節(如僅代工分裝、僅代工某一工序)。
3.交付所生產的食品——受托方將生產出的食品交付給委托方,由委托方取得所有權并對外銷售(或按約定處置)。
實務口徑:OEM(代工生產,委托方提供設計/品牌,受托方按單生產)與ODM(原始設計制造,受托方提供設計+生產,委托方貼牌)均屬于委托生產,均應適用本辦法。判斷標準不是"誰出設計",而是"是否由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生產并交付"。
二、與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的區別(邊界判定)
不少企業試圖用"商標許可""品牌授權""特許經營"等名義掩蓋實質上的委托生產關系,以規避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本辦法明確:不得以商標許可、特許經營合同規避委托生產責任(俗稱"假授權真委托").
三類關系的本質區別在于委托方是否"參與生產經營并取得產品所有權":
| 維度 | 委托生產 | 僅商標授權 | 僅聯名/聯名款 |
| 委托方是否提出產品技術要求 | 是(配方/工藝/標準) | 否 | 否(不涉及配方/交付約定) |
| 委托方是否取得產品所有權 | 是(受托方交付后歸委托方) | 否(授權方不取得所有權) | 否 |
| 是否按委托方要求生產交付 | 是 | 否(被授權方自主生產銷售) | 否 |
| 是否構成委托生產 | — | 否 | 否 |
| 責任形態 | 委托方對食品安全負責 | 按商標許可關系處理 | 按各自銷售行為負責 |
核心判定口訣:"出要求 + 出錢拿貨(取得所有權)+ 受托方代生產"= 委托生產;僅僅授權商標、不參與產品設計、不取得產品所有權的,不屬于委托生產。
三、8類常見情形判定表
| 序號 | 情形 | 是否委托生產 | 判定依據/說明 |
| 1 | 商超/流通企業自有品牌(PB)定制預包裝食品 | 是 | 典型OEM,委托方提出要求并取得所有權 |
| 2 | 食品經營者定制預包裝食品 | 是 | 無論經營者是否另有生產許可,均屬委托生產 |
| 3 | 集團內母公司委托子公司生產(有統一管理制度) | 否(可界定為非委托) | 同一集團、統一質量管理制度、統一追溯,可不按委托生產界定 |
| 4 | 多重委托(A→B→C,每層均按委托要求生產交付) | 是(每層均構成) | 每一層都符合三要素,須逐層簽訂并報告 |
| 5 | 僅商標授權(不參與設計、不取得所有權) | 否 | 屬商標許可,非委托生產 |
| 6 | 僅聯名款(不涉及配方/交付約定) | 否 | 聯名不等于委托 |
| 7 | 專供特定企業的原輔料/半成品(不面向其他客戶) | 否 | 屬正常供貨關系,受托方未"按委托要求代生產并交付成品" |
| 8 | 輻照加工等環節外包、集團內僅標示不同生產地址 | 否 | 屬單一生產者的工序外包或地址標注,不構成委托生產 |
警示:如實質符合三要素卻被包裝成"商標許可/特許經營",監管將以實質重于形式認定為委托生產,并追究相應責任。
四、多重委托的認定
多重委托指委托生產鏈條上出現兩級及以上受托環節(如:A委托B生產,B又將其全部或部分生產活動委托C)。每一層關系只要符合"按委托方要求生產+交付"三要素,即各自構成委托生產,須:
逐層簽訂委托生產合同;
逐層相互查驗資質;
逐層履行報告義務(向各自所在地監管部門報告);
標簽上須同時標注委托方(A)與全部受托方(B、C)的名稱、地址等信息(詳見模塊七)。
五、委托方與受托方責任劃分原則
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即委托方是食品安全的最終責任人,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包括召回、賠償、對外責任)。
受托方對生產行為負責——即對"按標準規范組織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等行為負責。
一句話記憶:"委托方擔總責,受托方擔行為責;對外委托方是第一責任人,對內可依據合同追償。"
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委托方適用)
已對照"三要素"確認業務實質屬于委托生產
已厘清與商標授權/特許經營的法律邊界,不存在"假授權真委托"
集團內情形已確認是否適用"統一管理"豁免
多重委托已逐層識別并逐層管理
已明確本企業在關系中為"委托方"或"受托方"角色
已向管理層宣貫"委托方承擔食品安全總責"原則
模塊二:資質與能力管理
本模塊要點
委托方、受托方各自的資質要求;
雙方資質查驗的清單與動作;
資質檔案"一企一檔"的盒式管理。
一、委托方資質要求
委托方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進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具體要求:
1.有生產/經營許可的主體(如本身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許可范圍內開展委托業務。
2.純貿易公司/品牌方(自身不從事生產):只需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即可作為委托方(前提是委托生產的是預包裝食品)。
3.具備監督受托方的能力:委托方應擁有或能調動對受托方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的專業力量(人員、制度、檢測資源)。
4.能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包括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員、建立相關制度、履行報告與召回義務等。
注意:委托方自身許可類別是否與委托生產食品類別一致,關系到人員配備(見模塊三)。但資質門檻本身是"有生產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備案"。
二、受托方資質要求
受托方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且:
1.許可證載明的類別與品種明細須覆蓋受托生產食品——這是硬性紅線。受托方許可證副本載明的食品類別、品種明細必須包括受托生產的食品。超明細生產即屬無證/超范圍生產。
2.具備相應生產能力——場地、設備、工藝、人員能滿足受托品種的生產。
3.具備相應安全保障能力——質量管控、檢驗、追溯體系健全。
實務提示:委托方在選定時,必須索取受托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逐項核對"類別+品種明細"是否包含擬委托產品。僅憑"有證"不夠,必須看明細。
三、資質查驗清單(雙方互查)
委托方查驗受托方(受托方須提供)
| 序號 | 查驗項目 | 查驗動作 | 結果 |
| 1 | 營業執照 | 核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范圍 | □ |
| 2 | 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 核對類別、品種明細是否涵蓋受托產品;核對有效期 | □ |
| 3 | 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 | 逐項比對委托產品與明細條目 | □ |
| 4 | 生產能力證明 | 現場或資料核查設備、產能、工藝匹配性 | □ |
| 5 | 檢驗能力 | 核查出廠檢驗項目能否自檢或已簽約第三方 | □ |
| 6 |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 如HACCP、ISO22000等(加分項,非強制) | □ |
| 7 | 近一年監督抽檢/行政處罰記錄 | 查詢公開信息或要求聲明 | □ |
受托方查驗委托方(委托方須提供)
| 序號 | 查驗項目 | 查驗動作 | 結果 |
| 1 | 營業執照 | 核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 2 |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或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 | 核對許可/備案范圍與委托產品匹配 | □ |
| 3 | 產品執行標準/注冊備案憑證(如特殊食品) | 核查委托方是否持有產品權屬或標準權屬 | □ |
| 4 | 委托方主體資格與責任能力聲明 | 確認能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 □ |
四、資質檔案盒管理(一企一檔)
建議雙方為每一合作相對方建立"資質檔案盒",內容包括:
營業執照、許可證/備案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資質查驗記錄表(含查驗人、日期、結論);
資質有效期臺賬(設置到期預警,提前30日提醒復核);
年度復核記錄。
保存要求:資質檔案隨委托關系存續期間持續更新,關系終止后按模塊九保存期限要求留存。
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委托方已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備案
受托方許可證類別+品種明細涵蓋受托產品(已逐項核對)
雙方已完成首次資質互查并留記錄
已建立"一企一檔"資質檔案盒
已設置資質有效期預警機制
每年至少一次資質復核
模塊三:制度與人員管理
本模塊要點
委托方、受托方各自須建立執行的制度清單(逐條展開);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配備與職責;
培訓與監督抽考要求。
一、委托方應建立的制度(含但不限于)
| 序號 | 制度名稱 | 核心內容要點 |
| 1 | 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 | 圍繞委托產品開展日常管控、周期排查、月度調度 |
| 2 | 受托方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查驗制度 | 準入、年度復核、動態評估 |
| 3 | 委托生產合同報告管理制度 | 合同簽訂、報告、變更、終止全流程管理 |
| 4 | 原輔料控制制度 | 誰提供、誰負責,進貨查驗與監督 |
| 5 | 食品標識審核制度 | 標簽合規審核(見模塊七) |
| 6 | 受托方生產行為監督管理制度 | 監督內容/方式/頻次(見模塊六) |
| 7 | 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制度 | 定期評估受托方食品安全狀況 |
| 8 | 抽樣檢驗制度 | 委托方查驗+自行/第三方抽檢 |
| 9 | 食品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制度 | 召回啟動、通知、處置、記錄 |
二、受托方應建立的制度(含但不限于)
| 序號 | 制度名稱 | 核心內容要點 |
| 1 | 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 | 覆蓋受托生產全過程 |
| 2 | 委托方資質查驗制度 | 準入核查委托方資質 |
| 3 | 委托生產合同報告管理制度 | 合同簽訂與報告 |
| 4 | 原輔料采購與進貨查驗制度 | 無論誰提供均須進貨查驗并記錄 |
| 5 | 食品標識審核制度 | 標簽合規審核 |
| 6 | 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 按標準規范組織生產 |
| 7 | 出廠檢驗和留樣制度 | 按規定出廠檢驗、留樣 |
| 8 | 交付管理制度 | 按合同約定交付 |
| 9 | 貯存與運輸管理制度 | 倉儲與物流合規 |
| 10 |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定期自查并改進 |
| 11 | 食品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制度 | 配合委托方召回、處置不合格品 |
三、人員配備:食品安全總監與食品安全員
依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委托方、受托方均應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總監(達到規模/條件要求時)和食品安全員;
應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
相關人員應參加培訓并考核合格。
特別要求:委托方若自身許可類別與委托生產類別不一致(例如貿易公司委托生產乳制品),須增配熟悉該類別食品生產的人員,確保具備實質監督能力。
職責模板要點
食品安全總監職責(節選):
組織擬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組織食品安全自查、風險排查;
組織受托方(委托方總監)或生產過程(受托方總監)的監督檢查;
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狀況;
配合監管部門檢查。
食品安全員守則(節選):
每日開展管控檢查并記錄;
對進貨查驗、生產過程、出廠檢驗等環節進行日常監督;
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建立并維護相關記錄檔案。
四、培訓與監督抽考
| 項目 | 要求 |
| 培訓對象 |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及關鍵崗位人員 |
| 培訓內容 | 法規標準、委托生產制度、崗位操作規程 |
| 培訓頻次 | 每年不少于____次,新上崗先培訓后上崗 |
| 考核 | 培訓后考核,留存試卷/成績 |
| 監督抽考 | 配合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總監、員的監督抽考 |
提示:委托方監督人員(含增配的熟悉類別人員)也應納入培訓與能力確認,保留能力確認記錄。
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委托方9項制度、受托方11項制度均已成文發布
已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如達規模)和食品安全員
已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
委托方跨類別委托已增配熟悉該類別人員
人員培訓與考核記錄完整
制度每年評審更新
模塊四:合同管理
本模塊要點
委托生產合同的8類必備條款;
完整可填寫的合同模板(見附錄A);
報告義務與參考樣式(見附錄B);
合同臺賬管理。
一、合同必備條款表(113號令下8個必備條款)
依據總局令第113號及相關要求,委托生產合同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 序號 | 必備條款 | 要點說明 |
| 1 | 委托方與受托方基本信息 | 名稱、地址、許可證/備案號、聯系人 |
| 2 | 委托生產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規則 | 明確標的 |
| 3 | 產品質量技術要求(執行標準、配方、工藝關鍵參數) | 受托方按此生產 |
| 4 | 原輔料提供方及質量要求、進貨查驗責任 | 誰提供誰負責,受托方必查驗 |
| 5 | 食品標識標注要求 | 委托方/受托方信息及標注方式(模塊七) |
| 6 | 委托方對受托方生產行為的監督內容、方式、頻次 | 模塊六核心 |
| 7 | 交付與驗收、出廠檢驗及委托方查驗要求 | 模塊八 |
| 8 | 食品安全責任劃分、不合格品與召回處置、爭議解決 | 責任清晰、可操作 |
合同還宜補充:知識產權與保密、費用結算、保密與數據、合同期限與變更/終止、檔案保存等商務條款。
二、報告義務(合同簽訂/變更/終止均須報告)
依據辦法:
1.簽訂報告:簽訂委托生產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委托方向其所在地、受托方向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分別報告。
2.變更報告:合同變更(增加產品、延長期限等)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報告。
3.終止/異常報告:合同終止,或一方許可證被撤銷/吊銷,亦須報告。
4.鼓勵通過信息化平臺報告。
報告主體:雙方各自向所在地監管部門報告(兩地各報),不是只報一方。
三、合同臺賬管理
建議建立《委托生產合同臺賬》,字段如下:
| 合同編號 | 受托方 | 產品 | 簽訂日期 | 報告日期 | 到期日 | 變更記錄 | 狀態 |
| ________ | ______ | ____ | ______ | ________ | ______ | ______ | □履行中/□已終止 |
臺賬應與資質檔案、報告回執、監督記錄關聯,便于追溯。
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合同已包含8類必備條款
合同已使用附錄A模板或經法務合規審核
雙方已在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所在地監管部門報告
合同變更/終止已及時補充報告
已建立合同臺賬并動態更新
合同正本與報告回執已歸檔
模塊五:原輔料與供應商管理
本模塊要點
原輔料"誰提供誰負責"原則;
受托方進貨查驗的強制義務與禁止情形;
供應商審核要點。
一、控制要求(誰提供,誰負責)
無論原輔料由委托方提供還是受托方提供,均遵循:
提供方對原輔料質量安全負責;
受托方均須履行進貨查驗并記錄,不合格原輔料不得采購、不得使用;
委托方對自行提供的原輔料負責,并對受托方提供的原輔料進行監督。
二、禁止情形(紅線)
| 禁止行為 | 主體 | 后果 |
| 委托方授意使用不合規原輔料 | 委托方 | 追責+產品責任 |
| 受托方接受來源不明原輔料 | 受托方 | 不得使用,違規生產 |
| 受托方接受成分不清原輔料 | 受托方 | 不得使用 |
| 受托方接受標識不清原輔料 | 受托方 | 不得使用 |
一句話:受托方對原輔料"來路不清、成分不明、標識不全"有權且應當拒收。
三、供應商審核
對原輔料供應商(無論最終由誰采購)建議審核:
| 序號 | 審核項目 | 動作 |
| 1 | 供應商資質(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 索取并核對 |
| 2 |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檢驗合格證/檢測報告) | 每批索取或定期 |
| 3 | 進口原料通關/檢驗檢疫證明 | 如適用 |
| 4 | 添加劑合規(GB 2760使用范圍與限量) | 核對 |
| 5 | 現場/文件審核記錄 | 留檔 |
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已明確每一類原輔料的提供方與質量責任
受托方進貨查驗制度已覆蓋"委托方提供"與"受托方提供"兩類
已建立原輔料不合格拒收與處置流程
供應商資質與合格證明已審核留檔
委托方對受托方自購原料履行監督
模塊六:生產過程監督管理
本模塊要點
委托方監督的"內容、方式、頻次"三要素;
監督記錄與閉環整改;
受托方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一、委托方監督內容(須在合同中列明)
監督內容應覆蓋以下十大方面:
1.場所環境
2.設備設施
3.人員管理
4.原輔料控制
5.生產關鍵環節
6.配方和執行標準
7.檢驗控制
8.運輸交付
9.標簽說明書
10.生產記錄
二、監督方式
| 方式 | 說明 | 適用 |
| 自行派駐 | 委托方人員駐廠或定期到廠 | 高風險/大批量 |
| 第三方巡查 | 委托專業機構巡查并出報告 | 委托方能力不足時 |
| 信息化監控 | 遠程監控、數據對接 | 常態化低頻 |
三、監督頻次(實操建議)
高風險產品:每月至少1次;
低風險產品:不超過每季度1次;
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更高頻次。
頻次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可"口頭約定無記錄"。
四、監督記錄與閉環整改
監督過程應形成監督記錄,由雙方確認、分別留存;
發現問題應開具整改通知,明確責任人、措施、期限;
整改完成后驗證閉環,未閉環不得放行相關批次。
監督記錄表(模板)
| 監督日期 | 監督方式 | 監督內容 | 發現問題 | 整改要求/期限 | 受托方確認 | 整改驗證 |
| ________ | □駐廠 □巡查 □信息化 | ________ | ________ | ________ | □ | □ |
五、受托方生產過程控制
受托方應按GB 14881及自身制度組織生產,重點控制:
投料與配方執行一致;
關鍵控制點(CCP)監控記錄;
生產環境衛生與人員健康;
批生產記錄完整可追溯。
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合同已列明監督內容(十項全覆蓋)
監督方式與頻次已在合同中約定
已按計劃開展監督并形成雙方確認記錄
發現問題已閉環整改并驗證
受托方過程控制記錄完整
高風險產品監督頻次達標(每月≥1次)
模塊七:標識與標簽管理
本模塊要點
預包裝食品委托生產的標注要求與示例;
禁用替代詞清單;
多重委托標注;
標識審核制度。
一、預包裝食品標注要求
預包裝食品須在緊鄰位置標注:
委托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受托方名稱、地址;
名稱前須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單位、受托單位"等字樣。
示例:
委托方:××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聯系方式:400-×××-××××
受托方:××食品廠有限公司
地址:××市××區××工業園××號
二、禁用替代詞清單(不得用來替代"委托方/受托方")
依據辦法,不得使用以下詞匯替代委托/受托關系標注:
| 禁用詞 | 備注 |
| 監制 | 不得替代"受托方" |
| 推廣 | 不得替代"委托方/受托方" |
| 經銷 | 不得替代"受托方" |
| 出品 | 不得替代"委托方" |
| 聯合研制 | 不得替代委托/受托關系 |
記憶點:只有"委托方/受托方(單位)"是合規標注詞,其他花式表述都可能被認定為未如實標注責任方。
三、多重委托標注
多重委托(A→B→C)須同時標注委托方(A)與全部受托方(B、C)的名稱、地址等信息,不得只標其中一方。
四、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情形
原輔料、半成品,或不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雙方信息可通過說明書或合同標注(可不印在最小銷售單元標簽上)。
五、標識審核制度
委托方、受托方均應建立食品標識審核制度,在量產/首批交付前完成標簽合規審核,重點核對:
委托方/受托方信息齊全、用詞合規;
執行標準、配料、營養標簽(GB 28050)、日期標注符合GB 7718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特殊食品標識符合注冊/備案要求。
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標簽已標注委托方、受托方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用詞為"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單位/受托單位"
已排除"監制/推廣/經銷/出品/聯合研制"等禁用詞
多重委托已同時標注全部委托/受托方
標識審核已在量產前置完成并留記錄
網店銷售頁面信息與標簽一致
模塊八:檢驗、留樣與放行
本模塊要點
"受托方檢驗、委托方查驗"雙把關;
留樣管理;
年度檢查評價。
一、雙把關機制
委托生產食品以"受托方檢驗、委托方查驗"方式管控:
1.受托方出廠檢驗:按規定項目出廠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合格方可出廠。
2.委托方查驗:查驗受托方出廠檢驗報告;并按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抽樣檢驗。
委托方不能"只收不檢"——查驗是法定義務,高風險或首批量產建議委托方自行/第三方抽檢。
二、留樣管理(受托方)
受托方應按制度留樣,留樣量、留樣期滿足可追溯與復檢需要(一般不少于保質期或按規定)。留樣記錄應與批生產記錄對應。
三、放行與年度檢查評價
放行:受托方出廠檢驗合格 + 委托方查驗(及必要抽檢)合格,方可放行銷售。
年度檢查評價:委托方應每年對受托方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形成評價報告,作為次年合作與監督頻次調整依據。
出廠檢驗查驗記錄(模板)
| 批次 | 受托方出廠檢驗結果 | 委托方查驗結論 | 委托方抽檢(如有) | 放行 |
| ____ | □合格 □不合格 | □符合 □不符 | □合格 □不合格 | □ |
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受托方已逐批出廠檢驗并出報告
委托方已逐批查驗受托方報告
高風險/首批量產已安排委托方或第三方抽檢
受托方留樣合規且記錄完整
已建立放行審批流程
已完成年度受托方食品安全檢查評價
模塊九:記錄、追溯與檔案管理
本模塊要點
委托方、受托方各自的記錄清單;
保存期限;
電子化與檔案盒管理。
一、委托方記錄清單(至少含)
| 序號 | 記錄內容 |
| 1 | 委托生產合同及報告 |
| 2 | 受托方資質查驗記錄 |
| 3 | 監督記錄 |
| 4 | 原輔料監督記錄 |
| 5 | 配方/執行標準/關鍵風險點/標識審核記錄 |
| 6 | 出廠檢驗報告查驗記錄 |
| 7 | 抽樣檢驗記錄 |
| 8 | 委托生產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記錄 |
二、受托方記錄清單(常規生產記錄 + 以下)
| 序號 | 記錄內容 |
| 1 | 委托生產合同及報告 |
| 2 | 委托方資質查驗記錄 |
| 3 | 接受監督記錄 |
| 4 | 接受檢查評價記錄 |
| (+) | 原輔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出廠檢驗、留樣等常規記錄 |
三、保存期限(硬性)
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無明確保質期的,不少于二年。
四、電子化與檔案盒
鼓勵采用信息化系統記錄與留存,確保不可篡改、可檢索;
紙質檔案按"一合同一盒/一企一檔"歸檔,設置檢索目錄;
記錄應真實、完整、可追溯,隨時可應對監管檢查。
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委托方8類記錄已建立并持續填寫
受托方常規記錄+4類委托專項記錄已建立
保存期限滿足"保質期滿后6個月/無保質期不少于2年"
已實現電子化或規范紙質歸檔
記錄可支持全程追溯
年度盤點檔案完整性
模塊十:不合格品、召回與特殊食品/監管配合
本模塊要點
召回流程與應急預案;
特殊食品專章(嬰配乳粉/保健食品/特醫食品);
日常/飛行檢查配合;
合規自查。
一、召回流程(依據《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委托生產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1.委托方依法召回: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
2.受托方配合:停止生產、封存、協助追溯與處置;
3.分級處置:按危害程度分級(一級/二級/三級)限時召回;
4.記錄與報告:召回計劃、公告、處置結果記錄并報監管。
召回流程圖(文字步驟)
發現/獲知不安全食品
↓
委托方研判危害等級(一/二/三級)
↓
啟動召回 → 通知經營者/消費者 + 公告
↓
受托方封存+配合追溯
↓
召回產品處置(無害化/銷毀/整改)
↓
形成召回記錄與總結報告 → 報監管
二、應急預案
建議雙方聯合制定《委托生產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明確:
聯系人、24小時熱線;
信息上報路徑(委托方→監管,受托方→監管);
封存、召回、輿情應對動作清單。
三、特殊食品專章
| 類別 | 托生產規則 |
| 嬰幼兒配方乳粉 | 絕對禁止委托生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食藥監總局公告) |
| 保健食品 | 委托方須為注冊證書持有人(或注冊轉備案憑證持有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案保健食品不得委托(原注冊人轉備案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托方須能完成全部生產環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托方取得生產許可不強制含保健食品類別,但須取得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備案 |
|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 須持產品注冊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禁止轉讓/出借注冊證書 |
特殊食品另須符合其注冊/備案的配方、工藝、原輔料等硬性規定,且標識須符合特殊食品標簽要求。
四、日常/飛行檢查配合
雙方應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日常檢查與飛行檢查;
提前準備好資質、合同、報告、記錄、檢驗等檔案;
檢查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并反饋。
五、合規自查
委托方、受托方應定期開展合規自查(見附錄D、附錄E),并將自查納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
本模塊合規 checklist
已制定召回流程與應急預案
特殊食品已按專章規則執行(嬰配乳粉零委托)
保健食品委托方為注冊/備案憑證持有人
特醫食品持注冊號且未轉讓出借
已建立檢查配合與整改反饋機制
已完成委托方/受托方合規自查(附錄D/E)
附錄
附錄A:食品委托生產合同(模板)
以下為完整可填寫文本,雙方應據實填寫并加蓋公章,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食品委托生產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號: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許可證品種明細(涵蓋本合同產品):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及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食品安全法》等,雙方就委托生產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 委托生產標的
1. 產品名稱:________ 規格:_________
2. 數量/批量:________ 生產日期/批號規則:_______
3. 執行標準: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以下要求組織生產:配方/工藝關鍵參數:________;
質量要求:______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條 原輔料提供與責任
□ 由甲方提供:甲方對原輔料質量安全負責;
□ 由乙方提供:乙方對原輔料質量安全負責;
無論誰提供,乙方均須履行進貨查驗并記錄,不合格不得使用。
甲方不得授意使用不合規原輔料;乙方不得接受來源不明/成分不清/標識不清原輔料。
第四條 食品標識標注
產品須緊鄰標注:
委托方:名稱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
受托方:名稱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標注用詞為"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單位/受托單位"),不得使用監制、推廣、經銷、出品、聯合研制等替代。
第五條 監督
甲方對乙方生產行為進行監督:
內容(覆蓋以下□):□場所環境 □設備設施 □人員管理 □原輔料控制
□生產關鍵環節 □配方和執行標準 □檢驗控制 □運輸交付 □標簽說明書 □生產記錄
方式:□自行派駐 □第三方巡查 □信息化;
頻次:____________________(建議高風險每月≥1次,低風險不超每季度1次)。
監督記錄由雙方確認分別留存。
第六條 交付、檢驗與放行
乙方按規定出廠檢驗并出報告;甲方查驗乙方報告,并按需自行/委托第三方抽樣檢驗。
合格后方可放行。留樣按乙方制度執行。
第七條 食品安全責任與召回
甲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依法召回并通知;乙方對生產行為負責并配合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
不合格品處置: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期限、變更與終止
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變更(增產品/延期限等)須簽訂補充協議,并于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報告。
終止或一方證照撤銷/吊銷須及時報告。
第九條 其他
知識產權與保密:_______________;
費用結算:____________________;
爭議解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報告義務
雙方確認:將于本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各自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附錄B:食品委托生產報告(參考樣式)
食品委托生產報告
報告單位(委托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
報告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報告類型:□新簽合同報告 □變更報告 □終止/異常報告
一、本單位信息
名稱:__________ 許可證/備案號: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聯系人/電話:________
二、相對方信息
名稱:_________ 許可證/備案號: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三、委托生產內容
產品名稱: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
執行標準:________ 數量/計劃:_______
四、合同信息
合同編號: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
合同期限:_________變更/終止說明:_______
五、附報材料
□ 合同復印件 □ 雙方資質復印件 □ 其他:________
報告單位(蓋章):__________
附錄C:委托生產判定流程圖
開始
│
├─ 是否存在"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生產"?
│ 否 ─→ 非委托生產(如單純購銷/商標授權不涉及生產)
│ 是 ↓
├─ 是否"從事全部或部分生產活動"?
│ 否 ─→ 非委托生產(如僅提供設計不生產)
│ 是 ↓
├─ 是否"交付所生產食品(委托方取得所有權)"?
│ 否 ─→ 非委托生產(如僅為專供原輔料供貨)
│ 是 ↓
├─ 判定:構成食品委托生產
│
├─ 是否多重(A→B→C)?
│ 是 ─→ 逐層認定、逐層簽約報告、標簽多層標注
│ 否 ↓
├─ 是否集團內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追溯)?
│ 是 ─→ 可不按委托生產界定(保留證據)
│ 否 ↓
└─ 按委托生產管理:資質互查→簽合同→10日內報告→監督→檢驗→記錄→召回
附錄D:委托方合規自查表(可勾選)
| 序號 | 自查項目 | 符合 | 不符合 | 備注 |
| 1 | 已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或僅銷售預包裝備案 | □ | □ | ? |
| 2 | 已查驗受托方許可證類別+明細涵蓋產品 | □ | □ | ? |
| 3 | 已建立9項委托方制度 | □ | □ | ? |
| 4 | 已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員并制定職責守則 | □ | □ | ? |
| 5 | 跨類別委托已增配熟悉該類別人員 | □ | □ | ? |
| 6 | 合同含8必備條款且已簽 | □ | □ | ? |
| 7 | 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已分別報告 | □ | □ | ? |
| 8 | 原輔料責任已明確、受托方已進貨查驗 | □ | □ | ? |
| 9 | 監督內容/方式/頻次已約定并執行 | □ | □ | ? |
| 10 | 標簽已合規標注委托方/受托方信息 | □ | □ | ? |
| 11 | 已逐批查驗出廠檢驗、必要時抽檢 | □ | □ | ? |
| 12 | 8類委托方記錄已建立并保存合規 | □ | □ | ? |
| 13 | 召回流程與應急預案已建立 | □ | □ | ? |
| 14 | 特殊食品符合專章規則 | □ | □ | ? |
自查單位:_______ 自查人:______ 日期:______
附錄E:受托方合規自查表(可勾選)
| 序號 | 自查項目 | 符合 | 不符合 | 備注 |
| 1 | 許可證類別+明細涵蓋受托產品 | □ | □ | ? |
| 2 | 已查驗委托方資質/備案 | □ | □ | ? |
| 3 | 已建立11項受托方制度 | □ | □ | ? |
| 4 | 已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員并制定職責守則 | □ | □ | ? |
| 5 | 合同已簽含8必備條款 | □ | □ | ? |
| 6 | 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已報告 | □ | □ | ? |
| 7 | 原輔料進貨查驗并記錄、不合格拒收 | □ | □ | ? |
| 8 | 生產過程按GB 14881控制、記錄完整 | □ | □ | ? |
| 9 | 出廠檢驗合格并出報告、已留樣 | □ | □ | ? |
| 10 | 標簽已合規標注雙方信息 | □ | □ | ? |
| 11 | 接受監督與檢查評價記錄完整 | □ | □ | ? |
| 12 | 常規+4類委托專項記錄已保存合規 | □ | □ | ? |
| 13 | 配合召回與不合格品處置機制 | □ | □ | ? |
| 14 | 特殊食品符合專章規則 | □ | □ | ? |
自查單位:_______ 自查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
附錄F:關鍵審核清單匯總
| 審核主題 | 關鍵審核點 | 對應模塊/附錄 |
| 資質查驗 | 雙方許可/備案范圍、受托方明細涵蓋 | 模塊二、附錄D/E |
| 標簽審核 | 委托方/受托方信息、禁用詞、多層標注 | 模塊七 |
| 監督記錄 | 內容/方式/頻次、雙方確認、閉環 | 模塊六 |
| 出廠檢驗 | 受托方報告、委托方查驗、抽檢、留樣 | 模塊八 |
| 合同審核 | 8必備條款、報告義務、責任劃分 | 模塊四、附錄A/B |
| 原輔料 | 提供方責任、進貨查驗、禁止情形 | 模塊五 |
| 記錄檔案 | 雙方記錄清單、保存期限 | 模塊九 |
| 召回應急 | 流程、預案、特殊食品規則 | 模塊十 |
附錄G:主要法規與標準依據清單
| 名稱 | 文號/標準號 | 備注 |
| 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3號 | 核心依據,2025-12-12公布,2026-12-01施行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2021修正) | 上位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令第721號 | 第21條責任劃分 |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 市場監管總局令 | 標簽標識管理 |
|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GB 7718 | 標簽標注 |
|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GB 28050 | 營養標簽 |
|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GB 14881 | 生產過程衛生 |
|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 市場監管總局令 | 總監/員配備 |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 市場監管總局令 | 召回 |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 市場監管總局令 | 生產許可 |
|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GB 2760 | 添加劑合規 |
本手冊依據《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3號,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等編制,僅供企業實務參考,具體執行以最新有效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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